◇◇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辱骂四川人民的女子可以考虑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作者:唐朝   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显示,这名辽宁女子因为某些原因辱骂四川人民,并诅 咒其“应该死多一点”。虽然部分人对视频的真实性有所怀疑,但就事论事的话, 这类型在互联网上对某个区域的不特定人民进行辱骂的,应该考虑适用我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不认为对这名女子的行为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人有 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应当包括辱骂他人,特别是辱骂一个群体的自由。即使 在言论自由受到法律高度保障的外国,如果在公共场合攻击不同肤色的群体,或 者宣称歧视某部分弱势群体,会承受强大的舆论压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甚至应当 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刑罚。   其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名女子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中有关侮辱罪 的构成要件。且该女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按照《刑法》的标准也不应当认为 是犯罪。对发表的言论适用《刑法》,既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 前的社会形势。   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呢?对这种行为,尽管危害性并不大,但仍然 有处罚的必要。此时应当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 规定载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 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名女子在互联网上录制辱骂四川灾区人民的视频,已经符合“民族歧视、民族 侮辱”的特征,也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应考虑按照该条规定对 该名女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XYS200805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