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评邱仁宗教授《动物权利何以可能?》 gecko 邱仁宗教授这篇《动物权利何以可能?》已经在网上流传了好几个月。因为 我先看了赵南元教授对这篇文章的批评,知道其中毛病不少,所以对它一直没太 留意。但前几天北大科学传播中心把这篇文章放到了首页(不知道此举和那时新 语丝登出了几篇批评动物权利的文章有没有关系;) ),出于好奇心我认真读了 读这篇文章。拜读之后我的感觉只能用震惊来形容,没法相信这么一篇缺乏基本 伦理学和动物权利问题常识的文章竟然是出自一位生命伦理学教授之手。由于邱 教授的文章很长,这里只插出我认为问题严重的几段说说,原文可以在 http://www.csc.pku.edu.cn/show.php?op=pap&sid=43 找到。 首先我想说邱教授作为伦理学教授对于伦理学究竟是什么缺乏基本的了解。 在《动物权利何以可能?》的第三段,邱教授对于伦理学最重要的分支之一,规 范伦理学作了如下精彩定义——“规范伦理学是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也是对自 由的道德限制。”邱教授的话估计会让多数伦理学家受宠若惊——“规范伦理学” 竟然是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堂堂伦理学教授似乎分不清“规范伦理学”和“伦 理规范”之间的区别。伦理学和其它学科一样是人发明的,在论理学家出现以前 伦理学是不存在的。难道在世上第一个伦理学家诞生以前人类行动就没有规范? 关于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是什么有很多观点。有说是来自人格化上帝的,有说是 来自契约的,有说是来自人类进化过程的,但人类社会规范来源于伦理学家的说 法我倒是头一次听见。听说邱教授写过一篇关于生命科学的题为《做人还是做 “上帝”》的文章。我没读过那篇文章所以不知道邱教授是如何回答文章标题中 的问题的。但在伦理学家该扮演什么角色这个问题上,邱教授的回答相当清楚— —“上帝”。在邱教授眼中,伦理学家(至少是规范伦理学家)不但要为人类行 动制定“社会规范”,还要对人类自由进行“道德限制”呢。当然,人类行为的 道德规范确实是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IEP(网络哲学百科)说规范伦理学是 “Normative ethics involves arriving at moral standards that regulate right and wrong conduct. In a sense, it is a search for an ideal litmus test of proper behavior. ”。但说规范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道德规 范和邱教授所谓的“规范伦理学是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之间是有着显而易见的 区别的。 邱教授定义完“规范伦理学”,接着就开始定义另一个伦理学上的重要概念 ——“道德权利”。这段引文比较长,所以单起一段: “合理(伦理)的要求是指这种要求有令人信服的伦理学根据或理由,在伦理 学上能够得到辩护,即可援引伦理学理论或原则来论证的。这些要求就是伦理权 利或道德权利。大多数法律权利也就是伦理权利,但也可能有一些法律权利在伦 理学上得不到辩护,相反一些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权利在法律上却没有规定。 一旦某个要求能够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对人们的判断具有一种强制性作用,以 致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伦理学理论或原则所支持的要求构成真正的权利。当我们 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时,就是说这个人在世界上生存下去的要求在伦理学上 有充分根据、有充分理由,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人具有生存的权利。但如果这 个人进而要求通过剥夺他人而过奢侈的生活,那么我们就会说他的要求没有根据、 没有理由,因而这种要求不能构成权利。同理,一个人病了,他要求诊治,这是 有根据、有理由的要求,人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诊治的要求是他的一种权利。但他 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要求人们不惜一切代价地对他进行治疗。当某一要求构 成权利时,它就具有一种道义的力量,使人们感到不得不尊重它,如果发生侵犯 权利的事,人们一般会感到良心的责备,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伦理学邱教授竟然把“合理要求”和“伦理权利”定义为“有令人信服的伦 理学根据或理由”的要求和“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权利”。看来邱教授不但认 为伦理学诞生以前人类没有社会规范,还认为直到伦理学诞生为止,人类的要求 中一直没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人类也一直没有伦理权利。好个盘古开天辟地的 气魄。说一个要求之所以合理是因为有令人信服的伦理学根据和说一个物理现象 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的发生有令人信服的物理学根据一样荒谬——说一个人”要 求通过剥夺他人而过奢侈的生活“不能构成权利是因为它得不到伦理学上的辩护, 就好像在说苹果之所以不往天上掉是因为往天上掉不符合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 邱教授又一次混淆了“伦理学“和“伦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至于邱教授那句 “一旦某个要求能够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对人们的判断具有一种强制性作用, 以致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伦理学理论或原则所支持的要求构成真正的权利”,可 以说是陷入“伦理学无敌教”后的梦话。所有主流现代伦理学理论都承认一个人 是否有宗教信仰和他是否道德或者能否和信徒拥有同等政治权利无关。但人家老 布什却没有“不得不承认”这个观点,还在竞选过程中公然声称无神论者没有资 格当美国公民呢。邱教授能否大显神通让这些伦理学理论对布什老贼起点“强制 性作用”,让他翻然悔过给全美国的无神论者道个歉? 接下来邱教授对“权利”的定义(或说明)更令人喷饭。“权利是一个人从 另一个人那里得到某种东西的一种道义力量”。邱教授敢在支持动物权利的同时 把如此阐述“权利”。这种敢于当众打自己耳光的学术勇气着实令在下佩服。此 外,根据邱教授“权利是有强烈的理由拥有、做或得到对人类生命相当重要的东 西”的理论,我大概是无权写这篇批评邱教授的文章了。虽然评论邱教授的观点 带给了我很多乐趣,但是我得承认,它对我生命的重要性实在是微不足道。 定义完“权利”,邱教授有对伦理学应该研究什么问题作出了限制。针对 “不少生命伦理学家在论证人权时首先定义人是有理性或/和德性,因此人有人 权,动物没有动物权”,邱教授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混淆了科学问题与伦理 问题。体质、智力、行为的差异与种族或性别无关。体质、智力、行为的差异是 基因决定还是环境决定是科学问题,即使有证据证明基因决定,也不能推出体质、 智力、行为差的人伦理地位差,相应的权利少,像某些优生倡导者认为的那样”。 先不问邱教授为什么突然把话题从动物是否有理性的问题转到人类间体质、智力、 行为差异的问题,单说“混淆了科学问题与伦理问题”这个高见。“体质、智力、 行为的差异是基因决定还是环境决定”确实是科学问题,而体质、智力、行为差 异也许真和人的伦理地位无关。但即便如此,‘体质、智力、行为差异是否和伦 理地位有关’这个问题却依然是一个伦理学问题。拿动物权利说,动物是否有理 性确实是科学问题(也许也涉及一点诸如“理性”如何定义的哲学问题),动物 是否有理性和动物是否拥有某些权利之间也许真的没有什么联系,但‘动物拥有 理性与否和动物能否拥有权利这两个问题之间是否有关’却绝对是一个伦理学问 题。其实如果邱教授对“伦理学问题”的限制成立的话,邱教授自己在文章临近 末尾处花整整一段篇幅来讨论“物种主义”就是在浪费笔墨,在伦理学文章中讨 论非伦理学问题。 邱教授限制完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后,又开始批评霍布斯的契约论——“这 种理论有可能导致基于种族的歧视。设想大多数潜在订约人是白人,黑人是少数, 又是文盲,看不懂书面合同内容,因而黑人不是潜在订约人,这样白人将黑人排 除在协商契约以外,甚至将他们沦为奴隶也是合理的了。”邱教授以为霍布斯所 谓的“契约”真的是由一群人聚在一快起草、签字的纸上合同。霍布斯在其代表 作《Leviathan》第十四章中写得很清楚——“Signs of contract are either express or by inference. Express are words spoken with understanding of what they signify...Signs by inference are sometimes the consequence of words; sometimes the consequence of silence; sometimes the consequence of actions; sometimes the consequence of forbearing an action: and generally a sign by inference, of any contract, is whatsoever sufficiently argues the will of the contractor”,根本就不 干“书面合同”的事儿。实际上霍布斯认为在没有契约的所谓自然状态中,人类 根本就没有文字(见《Leviathan》第十三章)。如果邱教授对霍布斯稍有了解, 就算没读过《Leviathan》这部霍布斯最重要作品,也应该知道霍布斯认为在签 订契约之前人类是处于一种“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的状态,根本不可能产生书面文字。邱教授在其文中对“契约”二字望文生意批 判霍布斯的契约论,却显示出自己身为伦理学教授,对近代契约论创始人霍布斯 的理论却一无所知的事实。 我在上面几段中引用邱教授在《动物权利何以可能?》中的几段文字,说明 了这位伦理学教授连伦理学的很多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接着我再引邱教授的几 段高见,说明他对动物权利问题的了解也十分有限。 在《动物权利何以可能?》第四段,邱教授写道“动物权利问题与动物解放 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动物权利是认知、理念、理论问题,动物解放是运动、 实践问题。动物权利是动物解放的理论基础”。我不知道邱教授是怎么得到“动 物权利是动物解放的理论基础”这个结论的,但“动物解放运动之父”、 《Animal Liberation》的作者Peter Singer就明确表示自己不主张“动物权 利”。在《Ethics》1978年的动物解放/动物权利专题上,Peter Singer写道 “Why is it surprising that I have little to say about nature of rights? It would only be surprising to one who assumes that my case for animal liberation is based upon rights and in particular, upon the idea of extending rights to animals. But this is not my position at all. I have little to say about rights because rights are not important to my argument.”(The Fable of Fox and the Unliberated Animals,Ethics,Vol.88,Issue 2,p.122)。Singer在其它场合也多次表示自己 支持的并非动物权利。实际上,按照Animal-Rights.com上的说法,“动物权利” 形容的是Tom Regan一派的观点,“动物解放”形容的是Peter Singer一派的观 点,根本就没有谁是谁基础的问题。 随后邱教授列举了关于“动物是否有权利或人类对动物是否有义务的问题” 的几个回答。其中“价值论理由:动物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外在价值,人有内在 价值,因为人有理性、德性等”的观点被邱教授列在“动物没有权利或人类对动 物没有义务”的标题之下,而接下来邱教授却(正确地)说康德持有着“人对动 物有间接义务”的观点。殊不知“动物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外在价值,人有内在 价值,因为人有理性、德性等”正是康德的观点。动物没有内在价值并不一定就 意味着人对动物没有义务。 在介绍了一些后果论者对动物的看法后,邱教授又语出惊人——“以Singer 和Regan为代表的不少哲学家主要根据后果论或效用主义来为动物权利和人类对 动物的直接义务的主张作伦理辩护的”。Peter Singer确实是个出了名的效用主 义者,但Tom Regan什么时候“主要根据后果论或效用主义来为动物权利和人类 对动物的直接义务的主张作伦理辩护”了?Tom Regan在《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第二版的105到114页上那篇《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中明确批评了效用主义的观点,并且说动物权利不能靠效用主义来辩护 (“ A good end does not justify an evil means. Any adequate moral theory will have to explain why this is so. Utilitarianism fails in this respect and so cannot be the theory we seek”)。“A good end does not justify an evil means”这句话也清楚地表明了Regan不但反对效用 主义,也反对一切后果论。在《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一书(和前面那 篇同名短文有区别)中他花了整整一章来讨论批评效用主义,接着提出了他支持 的一种道义论理论——“Rights View”。Tom Regan反对包括效用主义在内的所 有后果论是任何读过《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第二版(第一 版里没有Regan对效用主义的批评)或《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的人都 应该知道的事儿。这两本书都被邱教授列在了《动物权利何以可能?》的参考文 献中,但邱教授却认为Regan“主要根据后果论或效用主义来为动物权利和人类 对动物的直接义务的主张作伦理辩护”。不知道邱教授是没读过这两本书,仅仅 把书名搬上来装点门面,还是读过了这两本书却根本就没弄明白Regan的观点? (从这篇文章的内容来看,我认为邱教授至少是读过《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的。任何人先读读这本书,再来读邱教授这篇文章,都会 发现不少“似曾相识”之处。) 邱教授这篇文章还有很多其它问题(比如逻辑极为混乱),但我上面指出的 两个问题应该是最主要的:第一,邱教授作为生命伦理学教授对伦理学中很多基 本概念都缺乏了解,在阐述这些概念时犯了不少连我这种论理学门外汉都不会犯 的错误;第二,邱教授写文章论述动物权利支持动物解放,却对没能正确地理解 “动物权利”和“动物解放”的关系,而且连文末列出的某些参考文献的作者的 基本立场都搞不清楚。在此我不想对邱教授的学术水平或严肃程度作进一步评论。 但我得说,从邱教授拥有的一大串吓人头衔(“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 员”、“华中理工大学生命伦理学教授”、“卫生部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中心名誉主任”、“人类基因组国际组织生命伦理学委员会 中方委员”、“中国人类基因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委员会主任委员”)来看,其 文章不应该是这种拿来当本科生期间作文都不够格的水平。 (XYS200301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