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我是无法公民 ——诉说一个不合格的被告和一场不合法的官司 四川日报 敬永祥 我是一个守法公民,满腔热情地传播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维护法律尊严。 2000年11月,我获得全国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2001年10月,我写的论文 《舆论监督重在发挥作用》获得全国省级以上党报舆论监督优秀论文奖;2003年 11月,我被聘请为四川省科技科普专家宣讲团成员。 同时,我又是一个与庄严神圣的法律无缘的无法公民。自从卷入“海灯案” 的15年多时间以来,由于面对权力、金钱和愚昧迷信结合起来“修炼”而成的 “神功大 法”,国家的法律及那些古今中外共有的是非标准和道德标准全部失 去灵光,无法用来保护我这个公民自身的权益,无论我如何努力寻求司法公正, 无论有关部门及各界人士如何支持我,无论我是否遇到“反腐败”、“反伪科学、 伪气功”之类的“大气候”,我仍然是个别执法者手中的玩物,在他们面前屡战 屡败,一筹莫展。 中央电视台胜诉了,我还是没有沾光 2001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推出《海灯神话》特别节目。 这个节目除了用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充分揭露“海灯神话”外,也用充分的事实 说明,成都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在海灯案中的错误判决,助长了上个世 纪末期出现的“大师辈出”现象和弄虚作假现象。 2001年7月2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神话已经打破,执法必须公正》一文并 配发了编后评论。评论中说:“依法复查纠正海灯案,除了在法律上还敬永祥一 个清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以外,重要的是让那些与诸多‘大师’ 出笼有关的部门和个人,深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 有利于我们认识加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这两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领导和群众都觉得 平反我的冤案是时候了,我再次提出申诉。可是,那些人还是雷打不动,继续以 掩耳盗铃的方式掩盖他们的错误。2001年11月12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发给我的 第770号来信来访复函中称:“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请息 诉服判。” 不仅如此,那些人在要我“息诉”的同时,却又支持配合范应莲在其所在地 的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起诉,状告中央电视台及原江油市政协副主席周玉乾“侵 害名誉权”。起诉中没有反驳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具体事实,而是以我已经被法院 判决败诉为理由。成都市中级法院这期间多次派人到我所在单位搞小动作并直接 对我威胁骚扰。他们不是来“依法”执行判决或是来追究我公开批评他们的事情, 而是来索要100元钱的“执行费”,我拒绝了这种只收钱不“执法”的行为,他 们便从我的工资收入中强行扣除,以此作为由范应莲出面对付中央电视台的证据, 指责中央电视台是对已经判决执行的案件“翻旧账”。 中央电视台及时提出,受理此案的法院易受当地领导机关和地方利益的影响, 不宜管辖此案。 绵阳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裁定:“被告中央电视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范应莲对此不服,向过去敢于破例保 护其“绝对诉权”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出乎意料的是,四川省高级法院 这次不再保护范应莲的“绝对诉权”了。2001年11月12日(与要我“息诉服判” 同一天),该院作出裁定:“驳回范应莲上诉,维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 定。”不知内情的读者,可能看不出这个简单明了的法律程序有什么特别意义。 这在实际上表明,过去一直在海灯案中维护范应莲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执法者不敢 直接同中央电视台较量,开始懂得避嫌了。这在实际上意味着,中央电视台已经 胜诉。 果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在四川 不可一世的原告范应莲竟然没有出庭。 我和中央电视台是同一件事情的被告,却没有中央电视台那么好的运气。我 当初也是首先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却没有“成立”,被“依法驳回”。 新华社采用我的内参泄密后,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范应莲不在北京提出起诉, 不告新华社,想怎么告就怎么告,想告谁就告谁,其“绝对诉权”受到绝对保护, 就是不该保护的也要千方百计地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历来就有明确规定,内参 材料不能作为打官司的依据。但是,只要范应莲想这么做,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某 些人就以“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为由,打通层层关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为 范应莲搞出了一个内参材料可以打官司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后来没有宣布 作废,也没有适用于其他公民)。中央电视台胜诉后,我又以此作为“新证据” 多次申诉,仍然石沉大海。 当原告不行,当被告也不合格 1988年12月,新华社刊登我的内参后,很快泄密,诸多造神运动的参与者和 受益者迅速联合起来,齐心协力地对付我,一些“当地领导”、“资深记者”、 “青年作家”、“著名律师”、“专家教授”突然变成文化素质低或是假装成文 化素质低的人,利用各种手段侮辱我的人格,发挥各自的权势和特长继续造神。 海灯义子范应莲以新华社内参作为起诉依据,先是提出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诉 讼,后来才变成“侵害名誉权”案件。 成都市中级法院受理这个起诉后,立即向新闻单位通报,及时配合原告开展 了一场精心组织的宣传攻势。在我还没有接到起诉书时,北京的中国体育报便发 表了关于海灯案的长篇报道。该文作者李高中是住在成都的体育记者,他曾经忘 记了体育常识,除了夸大宣传“二指神功”外,还首先宣传海灯有“轻轻跳上普 通平房房顶”、“用'内家气功'从手指发出'无声子弹'”、“袖箭百发百中”等 神功绝技。这次,他又忘记了内参的基本常识,将党内秘密材料非法公开,歪曲 批判。不仅如此,他还把与海灯毫无关系或是与海灯弄虚作假没有关系的领导人 用来做挡箭牌,虚张声势,狐假虎威,使人觉得范应莲的“后台”很硬,我不可 能打赢这场官司。 更加可悲的是,当时一些能够管住这些人的领导干部虽然具备共产党员的思 想觉悟,却没有共产党员应有的实际行动。他们懂政策、懂法律,知道内参不能 打官司,知道不能乱打领导人的招牌和冒充什么“总教练”,知道“神功”不可 信,对我表示同情理解,有的还写了对我有利的批示,这场官司之所以拖了10年 时间,是由于这些正确意见在发挥作用,之所以最终败诉,是这些正确意见没有 认真落实。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不干预法院工作为由,把我的遭遇当作与他们 毫无关系的个人事情,站在旁边看热闹。   在万般无奈下,我去寻求法律帮助,向受理海灯案的同一法院起诉那位体育 记者李高中及范应莲聘请的"著名律师"龚炳森和李健民。可是,我却没有原告那 么便利。该法院对我的起诉又推又拖,除了及时给对方通风报信外,硬是不受理。   明眼人一见便知,这不是真打官司,而是利用打官司压制我。他们纷纷劝我: “你已经尽了一个记者的责任,不必太认真,太固执了。公道自在人间,由他们 去吧!”但是,就我而言,太认真太痛苦,不认真更痛苦。不准我当原告,就努 力当好被告吧!我在十分艰难的情况下积极应诉,共搜集了300多个证据,整理 成册送交法庭的证据和调查线索有两大本,写出了长达23000字的《答辩与反诉 状》。   谁知,在审理海灯案的全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的枉法行为竟然达到了像一 些愚昧迷信者那样走火入魔的程度。他们一方面装模作样地打官司,一方面又不 准我依法履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在1991年5月28日首次开庭审理时,我依法宣读用两年时间精心准备的《答 辩与反诉状》时,被打断和制止,只是零零星星地说了不到两千字。由于我当时 缺乏当被告的经验,在女审判长李凤鸣的干预下,一边断断续续地读《答辩与反 诉状》,一边问:“这段可不可以读?”、“这件事可不可以说?”审判长一本 正经地说:“说简单一点!”、“这段不要念了!”   台下响起了阵阵笑声,有人说这是“黑色幽默”,有的学法律的大学生气得 离开了旁听席。   过了这个"法律程序"后,我立即感到很遗憾,很不甘心。再看到她毕恭毕敬 地听取原告方宣读书面材料的神态,觉得很不对劲,便当庭提出抗议。   台下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在进入法庭调查时,我要求依法传证人出庭作证被拒绝,我提出的大量证据 没有依法宣读,许多证人主动要求作证也被拒绝。   范应莲当年曾经给一个海灯徒弟写信,这个徒弟将此信交给我作证据。我的 代理人周寿森律师要求审判长宣读这封信。审判长却说:“这上面一开头就是' 二哥',怎么能作证据?” 周律师说:“请问审判长,哪条法律规定有'二哥'的书信不能作证据?”    我向审判长提出请范应莲当庭表演那些“神功”,我愿意承担所需费用,若 范应莲真有这样的功夫,我愿意当庭认错。   审判长不仅没有接受这个合法请求,反而说我“激化了矛盾”。   根据这个审判长在台前幕后的表现,1993年5月17日再次开庭时,我正式提 出要求本案审判长李凤呜回避的申请,被驳回。我依法宣读回避申请时又被制止。 这次我吸取了上次的教训,坚持履行自己的合法权利,引起审判长用女人的高音 争吵。   审判长说:“请被告遵守法庭纪律!”   我说:“请审判长遵守法律规定!”   审判长说:“法庭秩序是我掌握的!”   我说:“法律规定是国家制定的!”   台下又是一片嘈杂声。我离开被告席上厕所时,从北京专程来旁听此案的湖 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扬立即跟上来,把我拉到一边,气愤地说:“敬永祥,你 太老实了!还在一厢情愿地说什么法律规定。如果我是你,就不会跟他们说那么 多,答辩状上只写四个字:"××××!"(此是粗话)” 执法者作秀 守法者护法 “海灯案”从一审到终审长达10年时间,至今没有执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 中,有关执法人员没有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并且还利用执法权力为抵制对他们 的批评意见作秀,反而是有关领导、各界人士和我这个守法公民在维护法律尊严。 这场官司除了使我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外,更 主要的是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当我想到自己本来是一片赤诚之心,却落得如此下 场的时候,当我为了早日结束官司,想主动认错却又实在找不到错在何处的时候, 当我拿到如山铁证却又束手无策,找不到说话的地方,也无人听我说话的时候, 常常想大哭一场,大喊几声:这是为什么?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我一个人来承 担这样的国家大事?! 有关执法人员知道我的这个痛处,于是便不断地往伤口上撒盐。这10多年来, 他们始终采取欺软怕硬的手段,把我同正义的力量分离孤立,专门对付我一个人。 即使是其他人批评了他们,也要拿我出气。 1993年4月,成都市中级法院宣判我一审败诉后,当时的全国记协副主席、 四川日报社社长姚志能和新华社四川分社社长邓全施支持我上诉,新华社、四川 日报等媒体多次为我伸张正义。当时的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牛平同志 直接过问此事,要求公正审理。他拍着我的肩膀说:“你放心,终审不会败诉, 希望你继续写出好作品。” 本来已准备立即宣判我终审败诉的四川高级法院不敢直接对抗牛平同志的指 示,也没有按照牛平同志的指示依法公正审理,将此案无限期地拖下去。 直到1998年4月,作家张扬写出了揭露海灯案真相、批评司法腐败的《谎言 重复一千遍》一书之后,被一些报刊称之为“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 20 周年的力作”,逐渐引起一些人的注意,也引起了有关执法人员的恐慌。当 时,牛平同志已调离四川到北京任职,管不住他们了。他们便在这个时候突然宣 布我败诉。 这个判决很奇怪,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我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的内容, 只是要我“为海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范应莲消除影响”。不赔钱,不赔礼 道歉,又如何“消除影响”?原来,他们只是在做“败诉”的表面文章,以此作 秀,用来抵制舆论监督,杀鸡给猴看。 果然,一些媒体报道了我败诉的消息后,张扬的书销售受阻。某些执法者认 为达到了目的,从此风平浪静,便没有来对我“依法执行判决”。 到了1999年4月,成都电视台热点栏目连续四天播放揭露"海灯神功"及司法 腐败的专题片。一些知情人和知名人士在电视上为我作证或发表评论。司马南先 生在电视上说:“这10多年来同各种‘大师’的较量是从揭露海灯神话开始的, 敬永祥是打响了揭露各种‘大师’的第一枪!”   这部长达90多分钟的专题片在社会上在产生了强烈反响,我家中的电话不断 同时响起。一位素不相识的出租车司机通过报社总机打来电话说,这几天晚上快 到8点钟的时候,他都是谢绝拉客,回家看电视。   这下子,有关执法人员坐不住了。但是,他们不去找尖锐批评他们的成都电 视台讨说法,却来找我“执行判决”,并策划制造“拘留”我的轰动效应,以此 消除成都电视台的影响。   一时间,许多人都替我着急,有人给我出主意:“法院是为了挽回面子,你 也可以来一次‘幽默’,就说‘根据法院判决,海灯是少林正宗,其义子范应莲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术总教练’。判决中没有要你赔钱、赔礼道歉,只写这句话 就够了。这句话肯定会产生戏剧性效果,”   这确实是一个好主意。那些执法者很清楚,体现海灯和范应莲名誉的“少林 正宗”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术总教练”身份是假的,如果真要执行这个判决, 一定会闹出更多的笑话,进一步揭露那些人的丑恶嘴脸。 但是,我不愿意把法律当作儿戏。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我的人格尊严,我决 定无论如何都不能有半点接受这个判决的表示。我在“执行通知书”的签字栏中 写道:“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绝不执行这个荒唐无耻的判决!” 结果,他们又没有“依法执行”。 他们最近这次所谓的“依法执行”更是亵渎了法官的形象。在这些人心目中, 我至少有两项“罪名”:一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二是“侮辱法官罪”。 可是,他们为什么不敢来追究这两项“罪名”?为什么仅仅是为100元钱的“执 行费”忙来忙去?这样的小动作何时有完有了?   有人故意把水搅浑 2001年7月,我到北京先后参加了中国反邪教协会组织的依法打击和防范邪 教研讨报告会和反邪教工作座谈会。我准备的发言稿是《注意纠正和防范个别执 法者助长邪教的行为》。文中以翔实的事实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说明,既要研究讨 论如何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更要重视研究讨论如何纠正和防范个别执法者助长 邪教的问题。   这个发言稿编入《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研讨会论文选编》印发后,有人不是 针对文中的论点和论据开展研讨和质疑,而是说论文的标题有问题。   如果用基本的中文常识和基本的逻辑常识来寻找这个标题有什么错误,我实 在找不出来。   关键问题是,我是海灯案被告,那些想继续维护海灯神话、正在找我的“问 题”的人,很快根据这个标题产生了灵感,采取了荒唐愚昧的推理:你说个别执 法者助长邪教,就是把海灯说成是邪教,把海灯说成邪教就是谤佛,谤佛就会引 起社会不稳定。   瞧,这一套又来了!这10多年来,他们就是用这一套“神功大 法”对付我 的!要说冤枉,这种故意把水搅浑、强加罪名的作法就是最大的冤枉。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说谁是邪教,谁是邪教也不应该由我这个公民说了算。 我是说个别执法者当年用法律手段维护“海灯神话”和保护其他“神功大师”的 行为助长了司法腐败现象和愚昧迷信的蔓延,制造了滋生邪教的土壤。当初我写 内参和报告文学的时候,没有过多地揭露海灯和范应莲的个人行为,主要是对不 良的社会现象及时发出警告;也没有在批评“海灯现象”时表示出不尊重佛教和 其他宗教,而是严格遵守宗教政策和维护佛教戒规;更没有指望仅凭自己的一篇 文章就使我们这个社会变得纯而又纯,使所有的人都不能信神信鬼;而是希望大 多数国民成熟冷静,希望以科学精神和求实态度作为社会的主旋律。 众所周知,汉族佛教徒是不染红尘、行善积德,没有把“神功绝技”作为立 教之本。况且,海灯当年不是从佛教界产生的政协委员,他的那些“神功绝技” 与佛教无关,他的那些知名徒弟都不是出家和尚。佛教教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是一 致的。   不仅如此,当年海灯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时候,深知内情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 赵朴初、少林寺僧众及四川的众多高僧则是最冷静,对海灯及那些并非和尚的徒 弟最冷淡,对海灯的行为最早表示气愤和不满。全国佛教界办的《法音》杂志过 去从未宣传过海灯其人,海灯去世时也没有发消息。我是在不少佛教界知名人士 的支持帮助下揭露海灯神话的。我打官司后,不少佛教界知情人向我提供了重要 证据。 正是由于我和其他战友在破除“海灯神话”中维护了佛教教规和社会公共道 德,对于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掌握了分寸,才使大多数普通群众没有继续盲目相 信海灯神话,才使某些人即使千方百计地维护海灯神话,即使想“引起社会不稳 定”,也丧失了这个能力。 历史已经证明,以“稳定”为借口掩盖枉法行为,才会助长不稳定因素。 为啥不能“旧事重提” 现在,我提及海灯案的时候,有人认为这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他们或是王顾 左右而言他,或是故作轻松地说;“不要旧事重提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犯罪好 比污染了河水,不公正的判决则好比污染了水源。”套用这句话的意思,也可以 这样说:“一次对揭露‘神功大师’的不公正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制造10个‘神 功大师’。” 在海灯案全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心里很明白,对付我一个人就是为了杀一 儆百。我败诉后,不仅是范应莲等人以胜利者自居,其他种种“神功大师”和从 事各种愚昧迷信活动的人也扬眉吐气。当时,某些“神功大法”的吹鼓手在报上 发表的文章中说得很明白:“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对那些借批伪科学、伪气功为名 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诬陷、诽谤的人的严重警诫。”   事实也是如此,海灯案判决书把海灯的“神功”说成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功 夫,把海灯的神医行为说成是“义务为人民治病”的合法行为。有此判例,其他 那些大师的“神功大法”不也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功夫吗?其它那些“神医” 行为不也是“义务为人民治病”的合法行为吗? 那些不愿“旧事重提”的人,不单纯是想维护已经破除了的海灯神话,更主 要的是想掩盖他们自己的错误。他们比谁都清楚,我这场官司并非是完成了法律 程序的 “旧事”,也不是关乎原告被告谁胜谁负的小事。他们最大的难言之隐 是,如果在我的身上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个人利益。 对此,人民日报在《神话已经打破执法必须公正》一文的编后评论中说: “关于海灯的神话虽已破灭,但当初的一些错误作法仍未得到纠正。出现这种情 况,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人不愿实事求是地对待错误。认为此事虽然属假无疑, 但由于其已说得跟真的差不多了,就不必去揭穿了,不要翻旧账了,不需纠正了。 这种观点十分有害。首先,它无视群众的知情权,愚弄群众。其次,继续误导群 众,为别有用心的人所用。第三,宣扬虚假,反对真实,与我们倡导的诚信道德 相左。第四,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004-2-10 附件: 对海灯案终审判决的申诉 我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7日作出的(1993)川民终字第六 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有关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偏袒对方当事人并对我报复陷害   本案终审法院有关执法人员从一审开始就违反保密法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 把我写的内参作为公开审理依据,并且故意向最高人民法院谎报案情,故意把写 内参强行界定为公开“投稿”,以此对我折腾了数年之久后,其违法行为被有关 方面制止。但是,有关执法人员为了掩盖违反保密法和谎报案情的错误,没有依 法驳回起诉,反而采取“补充”的办法使非法起诉取得合法形式,在对非法起诉 的公开审理已完成全部审理程序的22个月之后,一审法院给我送达在时效上弄虚 作假的所谓 “补充诉状”,并且将法律程序逆转,实际上是把“补充诉状”当 作主诉状在法庭上走过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执法人员公然压制我行使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没 有严格审查重要证据,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一些知情人主动要求作证均被拒绝。 我要求当庭放映有关部门当年审查海灯和范应莲武功的录象和当庭审查范应莲的 武功也被拒绝。   由于有关执法人员在开庭审理中充分表现出偏见和缺乏新闻知识、武术知识、 佛教常识及有关科学常识,没有运用这方面的知识对本案的具体事实分类整理后 作出具体的审查认定,致使严肃的审判程序失去意义。二审执法人员更加荒唐, 不经过公开审理就认定了那些必须公开严肃审查才能弄清楚的事情。   有关执法人员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我在九年多来不断坚持举报控告,著名作 家张扬写的长达72万多字的《海灯神话》一书出版发行后,全面揭露了海灯真相 和司法腐败现象,被一些报刊称之为“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20周 年的力作”,有关执法人员因此怀恨在心,总是千方百计地对我报复陷害。   二、判决书牛头不对马嘴   该判决书引述原审法院判决内容时故意隐瞒了认定侵权事实的重要内容,在 引述我的上诉内容时故意回避了主要事实,在判决书审理查实的结论中又有不少 内容同判决书前段文字中列举的审理内容牛头不对马嘴。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了四条侵权事实,判决书中既没有对这四条事实逐一审查, 也没有根据我对这四条事实提出的反驳理由逐一审查并直接答复。   我在上诉状中共提出8个部分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认定的所谓四条侵权事实 的逐一反驳仅是其中一部分。可是,判决书没有针对这8个部分的内容逐一审查 认定,对大部分问题都是避开不谈或是答非所问。   更加令人奇怪的是,判决书审理中完全回避了范应莲弄虚作假的事实,结果 却判令“为范应莲消除影响”。与此相反,判决书审理内容中把我说“他(海灯) 的成功之路是靠记者宣传和领导支持”作为失实内容列举出来,但在审理查实的 结论中却找不到半句与此有关的话。   如此制作判决书的方法史无前例。   三、 故意回避本案最关键的基本事实   凡是知道海灯成名史的人,只要不带偏见,都会认为海灯是在“少林热”中 以“少林正宗”身份出名的。因此,海灯是否冒充少林正宗是本案最关键的基本 事实。可是,判决书对于这一事实却是故意回避。我在上诉状中以大量的确凿证 据提出海灯伪造少林寺敦请书、冒充少林正宗问题被置之不理,并且还故意压制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的意见,故意压制真正的少林寺高僧、少林派武术家及 全体少林寺僧人的意见。   另外,判决书还故意回避了我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海灯谎称“在浙江民族形式 体育运动大会上获拳剑两科锦旗”、“在华东地区武术比赛中获少林绝技锦旗” 等20多个重要虚假事实。   四、故意歪曲“基本内容”   判决书没有按审判惯例认定我的公开文章和发言是“基本事失实”,而是说 “基本内容失实”。可是,该判决书没有说明基本内容是什么便认定“失实”, 这是对我的报告文学作品基本内容的亵渎和歪曲。   只要是有中文阅读能力的人都可以看出,我的公开文章的主题思想和主要内 容都足以证明,这篇报告文学的基本内容是提出具有重要思想意义和社会现实意 义的 “海灯现象”,指出海灯是人不是“神”,更不是“鬼”,指出海灯现象 不利于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政治路线,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在 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不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 质,希望国民成熟,希望国家少受折腾。历史已经证明,我当初提出的“海灯现 象”越来越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各类盲目迷信、一哄而上的“造神运动”的社 会基础越来越减弱,我为自己对国家和民族作出的贡献和奉献感到欣慰和自豪。 判决书说“基本内容失实”,实际上是只准说假话,不准说真话,只准盲目迷信, 不准用辩证唯物主义看问题,只准信神或造神,不准别人不信神或宣传无神论。 况且,海灯不是宗教范畴的神。   我在学术讨论会上发言的“基本内容”是讨论学术问题。   五、故意歪曲“二指禅”真相   我在公开文章和上诉状中用充分的证据全面论述了80年代海灯所称“二指禅” 存在过分夸大的问题及60年代海灯表演“二指禅”的真实记录,同时还根据专家 意见评价了“二指禅”的实际意义,从来没有像判决书所说的那样简单片面地说 “二指禅”是假的。可是,判决书没有针对我对“二指禅”的全面论述进行全面 审查,没有对我明确表述的许多具体事实审查认定,也没有对“二指禅”的表现 形式和武术价值说过清楚明白,故意含糊其词、歪曲事实真相。   对于我所说的海灯一生中唯一张“二指禅”照片是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拍摄出 来的问题,判决书中虽然已经承认“系上保险绳”,却又说没有弄虚作假,海灯 是在地上而不是在空中做“二指禅”用“保险绳”干什么?我多次要求对这张照 片作科学鉴定,要求参与这次弄虚作假的4个海灯徒弟出庭作证,有关执法人员 却是不愿意或是不敢这样做。   六、故意掩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认定的4条侵权事实作出的判决,毫无疑问,这4条事实 应该是在终审中的审理重点。可是,判决书中没有对这4条事实逐一严格审查, 而是故意混杂糅合,掩盖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错误,致使一审判决书中这4条 侵权事实的重要结论在判决书中不明不白地消失。如:“不存在海灯在不同场合 把年龄越说越大问题”、“海灯并非无工作、无档案,身世都是自己说了算”、 “双脚系保险绳,不能据此认定海灯不会‘二指禅’,对世人进行欺骗”、“敬 文称海灯为‘巨富’无依据”。这些一审判决书中的关键语言全部成了终审判决 书中的难言之隐。   我在上诉状中对这4个所谓的侵权事实全部不服,逐一反驳。指出有的是强 加不实之词,有的是歪曲事实、偷换概念,有的与侵害名誉无关。可是,判决书 对我依法反驳的这些内容仍然没有直接审查,明确答复,仍然以混杂糅合的方式 含糊其词,或是避而不谈,或是轻描淡写地承认“虽有不妥”。   不仅如此,判决书除了故意回避重要的具体问题外,为了填补法律文件和其 它目的,还说了一些虚张声势的大话、空话、与案件无关的话和自相矛盾的话, 甚至还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判决书说:“经审理查明,海灯法师生前系全国政协委员——”实际上,我 从未说海灯生前不是政协委员,法庭也从未将此作为争议事实审理,何须“审理 查明”?难道说因为“生前系政协委员”就成了特殊公民吗?就应该压制封锁我 的上诉理由吗?就不准别人说出事实真相吗?   判决书中说:“海灯法师有较深的佛学造诣,长期在江油等地义务为人民治 病,受到广大佛教徒和人民的尊敬”。这话不仅与应该查实的事实无关,还是以 偏概全,强词夺理。判决书作者无权力无根据代表“广大佛教徒和人民”,这是 在严肃的判决书中使用江湖语言。   海灯生前不是医生,没有行医执照,我在报告文学中质疑过海灯的“神医” 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也不没有对此异议,可是,判决书却莫明其妙地“审理查 实” 这个与案情无关的事,并且还把非法行医说成是合法行为,这是用法律保 护神医行为,助长愚昧迷信。   判决书中一方面说:“范应莲系海灯养子、弟子,一直与海灯共同生活。” 一方面又说:“海灯作为出家和尚,终身从事宗教职业。”这是卖矛又卖盾。   判决书中说“海灯法师生活简(俭)朴”之后,却又没有说明使用这些语言 究竟是什么意思。   七、故意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和节外生枝   有关执法人员在九年多时间里,不仅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反而用在枝节问 题上纠缠不休和节外生枝的方法折腾我。在终审判决中,有关执法人员仍然没有 听取我怀着无可奈何的心情对新闻常识问题所作的解释,硬要把内参发表时间说 成写信时间,硬要把我不愿在某个刊物上发表文章说成是只要发表了就是愿意, 硬要把原稿和复印件上的同一标题说成是不同标题,硬要把刊物上发表出来的文 章说成是我独自承担责任的原稿。另外,判决书中本来已承认我怀着强烈的职业 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写内参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却又硬要加上“写信的真正动机 难以查明”。   从有关执法人员的种种表现来看,这些人确实有可能难以理解和难于查明一 个忠于职守的新闻工作者的“真正动机”,但是,既然不构成侵权,就用不着这 些人来多此一举,把“难以查明”的事情写入法律文件。这种节外生枝的作法实 际上是故意含沙射影地侮辱我的人格。有关执法人员在判决书中表现出来的这些 令人恶心的小动作除了说明他们心术不正外,还说明他们缺乏执法者应有的素质。   综上所述,海灯案终审判决是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特此向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相信,随着 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真理的阳光迟早会照亮那些阴暗的角落。    申诉人: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   1998年8月23日 (XYS200403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