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点评《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 赵南元 笔者对于我国法律界人士的言论大多持赞赏态度,因为我在报刊杂志及电视 的法制宣传片中所看到的法律解说,大多是审慎而明晰,理据充分的。不过在 《东方法眼》中看到张海律师所撰写的《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一文 (http://www.dffy.com/klryj.htm),却让我发现了一个例外。 以一个法律界的外行对司法过程的粗浅印象,法官是一个天平,控辩双方往 各自一方的称盘里加砝码。辩方律师的责任是尽量减轻被告的罪责。如果一个实 际上无辜的嫌疑犯在律师的辩护下被判无罪,那是律师的本分;如果一个实际上 罪大恶极的嫌疑犯在律师的辩护下被判无罪,那是律师的能耐,虽然有违实质正 义原则,却完全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程序正义,要怪只能怪控方(检察官)无 能,拿不出合法取得的充足证据;如果一个无辜的被告站在法庭上,他的律师蓄 意歪曲法律、罗织罪名使被告陷于冤案,被判极刑,那么这位律师就不仅违反了 正义原则,也违反了职业道德,顺便还砸了自己的饭碗。这种行为恐怕不是仅仅 靠“不清醒”所能解释的。一个律师如果在法庭上用张律师这篇文章的逻辑进行 辩论,真会让人不寒而栗。 以下是张律师的文章,【 】中是赵南元的点评。 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 —─一个律师对于国内某些不清醒观点的驳斥 张海   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 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   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 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 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 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 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   在看完了报纸上关于我国一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后,沉积在我思 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了。就象《指环王》中魔鬼就要复活 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地喧闹和狂欢。我感到寝食不安,因 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是一个很危险的方向,我反对克隆人!【拿不 出证据就用“魔鬼”吓唬人,是传教士常用的手法。】   在陈述我的观念和论证之前,怀着沉重的心情我不禁想引用英国作家迪更斯 的《双城记》中第一部《死人复活》的开场白: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 的时代;那是虞智透顶的年头,那是混沌无知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 疑的年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希望的冬天; 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又全都在投向地狱——简而言之,那时跟现在非常相 象,某些最喧嚣的权威坚持要用形容词的最高级来形容它。说它好,是最高级的; 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不知张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是否也像这样以神话和小说的“最高级”形容词 来做开场白,但科学是靠事实说话,不靠堆砌形容词,更不靠堆砌“最高级”形 容词。实事求是的说,反克隆人运动才称得上“最喧嚣”,支持克隆人的观点在 报纸上出现,《南方周末》算是第一次,而且至今报纸都不肯全面详细的介绍支 持克隆人的观点。】   人类社会的一切上层建筑体系都是以人为中心而构建成立的。道德和法律就 是调整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最重要的系统。前者带有自愿性,后者带 有强制性。历来道德的范畴都是大于法律的范畴,但随着人类文明地进步,靠理 性善良来维持的道德范畴却在日渐缩小,相反趋于强制化条文化的法律领域日渐 扩大。【看来在张律师眼里,“人类文明”不是在进步,而是在退步。】关于 “克隆人”的研究目前仅仅是在道德伦理领域进行争论,可是,在当今这个实用 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的年代,道德伦理总是显得无力孱弱,无法抵御那些无 知加疯狂的克隆人研究支持者的谬论。作为律师,我尽量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阐 述反对克隆人的观点。因为,伦理在某些人心中早已沦丧了,法律应当是最权威 的发言人。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认为道德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增 加所有人的长远利益。反“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派反对这一原则,就不可避免地 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导致反人类的实际效果。正如钱钟书所说的: “世界上的大罪恶,大残忍——没有比残忍更大的罪恶了——大多是真有道德理 想的人干的。……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次瘟疫或战争, 有时产生一个道德家,抱有高尚得一般人实现不了的理想,伴随着和他的理想成 正比例的自信心和煽动力,融合成不自觉的骄傲。”这就是反对“功利主义”在 历史上造成的实际效果。】   本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 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质、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状态。由于学识浅薄,未免 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 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 的有益努力。 【要想“唤醒”那些“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靠“学识浅薄”是不够 的。学识不够又拒绝学习,发表的观点就不只是“疏漏不足”,而是颠倒黑白了。 “克隆人研究行为”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也不构成犯罪,这是无论支持还是反 对克隆人研究的人所公认的事实,否则那些反克隆人运动积极分子用不着急着忙 着要为禁止克隆人立法。把不违法、不犯罪的事情“剖析”出“违法性、犯罪性” 来,不知是不是张律师的独家功夫。我也希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而 且在“深思”之前应该先弄清楚“克隆人”是什么,否则在“无知”的前提下 “深思”,不会有正确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深思一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 否应该成为律师的行为准则?】   克隆人是不是人?   我相信每一个支持克隆人研究的人都难以回答这个问题的。【很遗憾,你 “相信”的不是事实。支持克隆人研究的人认为,同卵双胞胎就是天然的克隆人, 克隆人是人造的年龄不同的同卵双胞胎。正如“双胞胎是不是人?”是一个过于 容易回答的无聊问题一样,“克隆人是人”也是明显的事实,不构成任何值得讨 论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必须回答,我认为克隆人应当是人。因为,克隆人研 究的目的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形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 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从法律上看,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 志不清的精神病人都是自然人主体。无论是一个人有行为能力或是无行为能力, 作为人的主体资格都是平等的。所以说克隆人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 他们应当有生命权,有健康权,有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有工作权,有受教 育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把这些明显不成问题的事当成“问题” 来讨论,甚至认为“难以回答”,恰恰是反对克隆人的常用手法。】   有人也许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使 我想起了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 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 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克隆人会不 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 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 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 然人的不同。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 的牲畜一样可怕。【律师与科学家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说话要有证据。“有人 也许要说”这样的虚拟语态,不宜作为立论的开端。事实上,支持克隆人的观点, 认为克隆人与双胞胎、试管婴儿一样,不仅是人,而且与普通人没有区别,无需 专门为克隆人立法。倒是反克隆人的观点,倾向于把克隆人特殊化,甚至妖魔化。 “电影中的可怕世界”就是这种妖魔化的描述。我希望法律界人士不要从以反科 学为目的的“科幻”电影中认识科学,而应该读一点正经的科普著作。关于这方 面(生殖科技),我可以推荐一本好书:[美]李·希尔佛 著,李千毅 庄安祺 译,《复制之谜——性、遗传和基因再造》,双螺旋丛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0.8】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 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 公民。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 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 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从这一段可以看出反科学 “科幻恐怖片”《第六日》的危害。克隆人并不“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 实主体”,正如同卵双胞胎并不“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一样。 同卵双胞胎年龄相同,而克隆人与“被克隆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年龄差异,远不 像双胞胎那样容易混淆。】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 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 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 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个非常怪异的逻辑,即除了 “道德和社会的教育”,一切不直接“决定人类命运”的科学研究统统没有“意 义”,医学的研究也没有意义。不知张律师所说的“人类价值上的进步”指的是 什么。不过据我所知,每一个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毫无例外的要说明该研究的 “意义”,但是没有哪个研究者敢说自己的研究项目可以“决定人类命运”。况 且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决定人类命运”的应该是生产力的发展,而 不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这 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 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 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按照这个逻辑,试管婴儿的研究 也是“犯罪”,试管婴儿已经是成熟技术,但成功率也只有30-40%,失败的那些 是否算“犯罪”,请张律师查一查现行法律。】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 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 进步!【请张律师不要把“科幻”当成现实,不知张律师在法庭举证时是否会把 神话故事当成证据拿出来。】   克隆人研究违法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 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 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 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 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这是对《计划生育法》的歪曲。我国也存在很 多不育症的患者,《计划生育法》并不禁止辅助生殖技术,例如人工授精、试管 婴儿在我国都是合法的。如果张律师认为克隆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还请费心 举出是违反了该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 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 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 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 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 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 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 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任何技术在开始时都会有各种缺陷, 随着研究的发展逐步改进,最终可以达到实用水平。所谓“危害性”,不能靠 “可以想象”就宣称“必定会出现”,想象终归是想象,不能构成证据。不知张 律师在法庭上是否也用“想象”和“恐怕”来代替举证。】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 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科学家不靠“想象”过日子,不会把“未知”当成“明知”,一切可能性都必 须经过实验才能得出真实的概率或“必然性”,这只有在很多克隆人问世之后才 可能知道。况且中国法律不禁止堕胎,不把“伤害”人的胚胎看作“杀人”。】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 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 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 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 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 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 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 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 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 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张律师的逻辑,每一个医生都 难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医生的目的不是导致死亡,但天下没有免费的 午餐,做手术就有一定概率的失败甚至死亡的风险。这个风险是“明知”的,因 此在手术之前需要本人或家属签字,表示“明知”并承担这一风险,这样在风险 变为现实时,只要医生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 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 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 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 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看来张律师真的不知道 “克隆人”是什么】。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 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 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 许并不可以。【谁规定的“体细胞提供者”“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如果是一 个年龄很小而且没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提供了体细胞,只可能是他的父母做出这 样的决策,那么这个克隆人就是提供者的年龄不同的孪生兄弟,他们共同的父母 是他们当然的监护人。】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 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没有哪个“研究者” 会愿意如此自找麻烦,所谓“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纯属杞人忧天。 况且如果真的会发生这种现象,那么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更容易发生。至少在人 工授精时,孩子几乎都找不到他的遗传学的父亲,但是他们并不缺少监护人。】   克隆人有很多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 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 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 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 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想象力丰富是文学家的优点,但不是律师的优点。 代孕母亲的问题并非克隆人所特有,试管婴儿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只不过现实与 张律师的想象相反,美国实际发生过的案例,都是争夺抚养权、监护权,而不是 推诿监护义务。理由非常简单,代孕母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身上掉下来的 一块肉同样引发母性的生理机制,母爱本能难以割舍所生的孩子,而委托方肯定 是极其想要孩子,否则不会舍得花大价钱(在美国是几万美元)委托代孕母亲。 所以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是最不可能成为“孤儿”的。】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 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 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 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 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 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想象不能代替事实。事实上克隆人比普通人享有更多的看护、教育和亲情。原 因也很简单,由于“物以稀为贵”,目前克隆人的价格是20万美元,能出这个价 钱的肯定家境富裕,肯出这个价钱的必定是望子心切。有这两个条件,还怕克隆 人不会养尊处优吗?】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 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 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 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 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研究者”不是傻子,“利用这些生命”的最好方 法就是提高委托价格,而这就同时保证了克隆人受到良好待遇。至于“犯罪目 的”,由于克隆人与普通人并无不同,如果需要孩子用于犯罪,克隆人是个最不 合适的选择,普通人比克隆人便宜得多,犯罪也不能不讲成本。此外,须知世界 上没有不能用于“犯罪目的”的东西,9.11事件所用的犯罪工具是手术刀和民航 机,这两样东西都不是为犯罪设计的。】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 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 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 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 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 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 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 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 得到尊重呢?【这又是一个“想象”出来的悲剧。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克隆人容 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克隆人与普通人并无不同,如果真有“无法融入社会” 的现象发生,那只可能是由于“反克隆人运动”对克隆人的妖魔化所造成的。】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 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 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 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 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克隆人是否有“健康问题”,那得婚前医学检查 说了算。至于“血亲不好确定”,更是无稽之谈,克隆人的血亲就是体细胞提供 者的血亲,有什么“不好确定”的?张律师不能把自己的无知当成天下人的无 知。】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 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 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 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 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 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 可能。【又一个概念错误。克隆人和“异种人”毫不相干,奉劝张律师少看些 “科幻”片,多看些正经科普书。至于“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我倒要请教 张律师,什么东西不可能“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就是我们天天喝的水,也 曾多次“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我也参加过国防科技 研究,但我至今不悔,不但不悔,我仍然认为我的工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 献,并且认为两弹元勋是我们科技工作者的光荣和榜样。】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 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 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恰恰相反。克隆技术的一个分支——克隆 器官技术会使“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销声匿迹。如果每个需要的人都可以用自 己的体细胞克隆出可供移植而且没有排异的器官,又何需购买他人的器官呢?这 项技术也防止了以获取器官为目的的克隆人不当应用。百利而无一害,善莫大 焉。】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 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 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 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 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 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 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卫生部原部长所作的表态是 国际反科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反映了一种不清醒和错误的反科学立场。作为科 学工作者“应有的理性”,只能是不唯上、不唯权、在错误风潮面前决不随波逐 流;摆事实、讲道理、靠证据和逻辑驳倒各种谬论。如果卫生部的现任领导仍然 坚持错误观点,不妨请他们和我在大众传媒(报纸、广播、电视、网站)上进行 公开辩论,我估计他们自知理亏,没有胆量接受这个挑战。笼统地说“以牺牲残 害其他生命为代价”没有任何意义,人类(以及任何动物)的生存,无不“以牺 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即使是佛教徒和素食主义者也不例外,须知无论我们 从生命的何种定义出发,都不能认为植物是没有生命的。】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 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 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 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 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 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 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扼杀” 在胚胎期出现的“不合格”的克隆人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 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 儿有严重缺陷的;(三)……。至于“委托人说我不要”的问题,可以用提前签 订合同的方式解决,如果委托人不签合同,不做就是了。】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 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 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 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 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 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 功。【张律师所“不相信”的,恰恰就是事实。愿意收养还是愿意克隆,是当事 人自己的决策,张律师无权越俎代庖。如果没有人愿意承担风险去“买”克隆儿, 克隆事业当然会自行破产,无需张律师费心劳神的来反对。把科学研究之路说成 “罪恶之路”的大有人在,但是烧死布鲁诺没能阻止科学的前进,“道德和法律 上的双重顽疾”更是螳臂挡车,诅咒“永远也不会有成功”也只是无知者的梦噫。 研究之路有时的确会“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在输血开始实验时人们根本没有 血型的概念,在血的教训面前科学家发现了血型,后来则不知挽救了多少生命。 面对未知的风险,首当其冲的正是研究者本人,最早研究放射性物质的研究者几 乎都死于放射病,因为当时没有人知道放射线对人体的作用,正是他们的“鲜血” 和“尸骨”为后人换来了安全。】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 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 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 一个痛苦。【如果“夭折”是遗传因素造成的,研究者会拒绝这种克隆;如果夭 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再度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小,“埋伏下一个痛苦”只是 张律师的一相情愿。】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 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 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的“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据我 理解是其本人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做法。先就这句话进行引申。法律没有赋 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 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 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本 人即使不同意也是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 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 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 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何院士说话一点也不“草率”,完全 合乎科学精神。法律对于基因复制权没有规定,也可以大致援引肖像权来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不用于赢利,可以不去管他,如果用于赢利事业,例如生产某种 药品,我自然有权分一杯羹。如果有人不经我同意,对我进行克隆,那么根据谁 决策谁付钱的原则,我当然没有义务为这个克隆过程和抚养过程掏一分钱。如果 有人愿意负担一切相关费用不去克隆自己却要来复制我,那么根据进化论的自私 的基因复制原则,我只能认为那个人是活雷锋。我自己占了大便宜,当然无需 “诉诸法律进行救济”。至于由“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自己的出世“有没 有问题”,这种说法实在是荒诞不经。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自己的“真实 意愿”来决定自己是否出生,克隆人当然也无法获得此种特权。】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 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 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 劣呢。【任何人如果真的认为自己来到世界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认为“活着比死 还要痛苦”,都有权利自杀。所以每一个活着的人,都不会真有这种想法。】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 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 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 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 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 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人类 的目的”或“人类高尚目标”不是张律师的“泛道德主义”或“道德至上论”可 以独断规定的。人类是自然界生物进化的产物,而进化是没有目的、没有方向的。 人类组成社会、发明道德、发展技术,都是为了利益,具体地说是就是“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猎奇心理”是科学发展的原动力之一,无可指责;“名 利思想”正是技术创新保持正确方向的保障,为了求“名”,技术就必须作有益 于公众的事,为了逐“利”,技术成果就必须满足公众的真实需要,公众才可能 为此掏钱。技术成果不强迫任何人接受,也不是免费的午餐,技术的进步是广大 人民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用钞票投票优选出来的。律师也是一样,如果律师只维 护康德的道德律,却不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有什么理由支付律师费呢? 道德的危险之处就在于以“高尚目标”的面目出现,诱骗或强制人们跟着他们 “上层次”,从而危害人们的切身利益。这就是为什么钱钟书老先生要把“道德 家”与“荒年”、“瘟疫和战争”并列的原因。】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 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 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 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即使我们是在“荒废时光”,也是由于“反克隆人运动”不断散布谣言和谬论 欺骗公众,使得我们不得不给以澄清,还事实本来面目。这也是“将他们培养成 有益于社会的人”所不可缺少的。按照张律师的逻辑,我们应该去按照“人类高 尚目标”培养一批“谦谦君子”,永不兴讼,这样张律师也就不必“荒废时光” 在法庭上为谁辩护了。】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 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 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 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 什么价值呢?【人的价值是各人自己决定的,用不着张律师来指点迷津。如果张 律师认为“生命延长”没有价值,大可以现在就自杀,没人拦着;但别人愿意利 用科技成果多活几年,张律师也无权反对。】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 留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 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 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各人有各人的“心”,却不存在什么“人类心”,所以“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 不会有“在人类心中的地位”,只有在某个人心中的地位。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 张律师可以在自己心中认为“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至高无上,我们也可以认为 这些“观念”害人不浅。但是宣传宗教不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如果想干这个,张 律师不妨改行当传教士。而从事科普工作,批驳伪科学和反科学的谬论,则是科 学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荒废时光”。】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 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 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不能夸张成“人类 的伦理道德”,毕竟宗教多种多样,人类也不都信宗教。如果“伦理道德不是一 种与时俱进的理念”,伦理学就可以关门大吉了。其实张律师的“伦理道德”也 不外乎反科学、反人类,这种“基石”是人类浩劫的“基石”,决非人类成功的 “基石”。】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隔阂跨越民族的共同理念, 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 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2002/6/11)【愿意带着 花岗岩头脑去见上帝的人总是有的,在此送他一句诗: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 河万古流。科学技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它无往而不胜的根 本原因。】   本文引述支持者的言论来于《南方周末》5月30日科学版《反对“反对克隆 人运动”》   作者系《青岛财经日报》法制版编辑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XYS2003012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