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原载《中国青年报》电脑周刊(数字青年)1999.7.19.) 圆桌三人谈:作家告网站,网站冤不冤   六名作家联手状告北京网站,有人说作家黑,作家没趣,也有人 说互联网也该有秩序,没有规则的游戏没法玩。冤有头,债有主,有 冤伸冤,欠债还钱,三位有识之士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真诚地希望您也能加入我们的圆桌会议。———主持人葵花    没有规则的游戏怎么玩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而强   作家的文学作品有著作权,电脑技术人员的计算机软件也有著作 权。要谈作家关心自己的著作权是否有道理,就看电脑人对自己的著 作权是否关心就有答案了。   先来谈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更容易说明问题。   据资料记载,菲律宾在1972年就确认计算机程序是版权法保护对 象,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   美国在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中也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保护范 围。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 我国于1991年颁布并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上法律法规,都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其中,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的 第一项权利就是“发表权”。第三十条又规定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 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为“侵权行为”,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在世界各国出现的较早。当时还没有出现个人计算 机、互连网,没有出现网络转发作品的问题。所以在各国的《著作权 法》中就没有明确涉及到网络与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关系问题。   没有规则的游戏没法玩,这个道理连小孩子也懂。所以我们大可 不必对网络法律制度的建立持对立态度,只是这里面有个权衡利弊和 时机问题而已。   作为律师,我肯定主张健全法制,让每一个人部能享受法律保护 的阳光,让律师能更明确地依据法律规定向受到非法侵害的人们提供 法律帮助。   作为网民,我又很看重互连网带给我们的自由环境和网络自主带 给我们的种种好处,很怕一旦施行严格的法律制度管理,就会出现 “一管就死”的问题,其后果就可能是把襁褓中的信息产业扼杀在摇 篮中。   作为一个对社会负责,对国家长远利益负责的公民,我认为应当 吸取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经验,从大处着眼,从长远利益出发,决定 我国信息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方针。   据报载: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总统令,对网上贸易继续给予三年 免税的优惠待遇。   美国一份因特网调查报告估计,1998年美国网上贸易的交易额达 到2000亿美元,由此带来的税收流失也高达114亿美元。但美国政府却 宣布对网上贸易免税,克林顿曾多次呼吁国际社会对与因特网有关的 商业活动实行广泛的免税,他要求不应当再对因特网的有关贸易征收 任何关税。   面对114亿美元税收的流夫,总统却说要继续免税!他就不怕爱钱 如命的美国人为了这件事弹劾他?而美国有一点小事也要大做文章的 那些议员们,竟也真的没人对此说三道四!   为什么?   美国凭借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大大增强了国力,推动了经济的 发展,并已经在世界上占据了领头羊的地位和最大的市场份额。这个 己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我国怎么办?   发展是硬道理。   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是要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在互连网处于起 步状态的我国,我们要用怎样的政策来扶植和鼓励他的发展?依我看, 原则是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过度保护,以有效地促进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要打官司,作家肯定胜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首起网络作品的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就证明了这一事实。   可是胜诉的结果可能是什么?   大家都来向网站讨权利,网站怎么办?还要不要发展?网络发展 缓慢的结果主要是影响国家利益,还是仅影响网站的商家利益?   还回到前面的话:114亿美元的税收都不要了,他们是为什么?他 们要的是整体发展,世界领先。   我们呢?最近看到一些文章,质疑网络广告的合法性,提出网络 税收问题,用意当然是好的,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早注意和重视这些问 题。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立法,而是应该什么时间立法?   让我说一句大话:为了国家利益,暂时舍弃自己的部分利益。 多情总被无情恼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副研究员张伯江   过去我常想,大唐既没有《诗刊》,也没有《书法》杂志,杜工 部的诗和颜真卿的字是怎么风靡一时的呢?原来都是民间辗转抄摹之 功。艺术的传播永远是佳话,可是传播过程好像也永远难免有商业运 作混迹其间,“洛阳纸贵”就是明证嘛。千百年间总有人靠名人的艺 术赚钱,以至唐伯虎、齐白石本人都难免其俗;千百年间也总有人痴 痴地热心传播着艺术,远如二十年前的手抄本,近如互联网上的文学 典藏。三年前我在互联网上第一次看到文学作品时,是深深为之感动 了的。就像学生时代同桌的要好偷偷抄一首新得来的诗用纸条递给你 一样,是清爽,是沁润,没有铜味。网上同仁们也就是这样日积月累 不辞劳苦地敲着键盘一起与同好分享佳作,时至今日我也不相信哪篇 小说的录入者当初是带着营利目的枯坐屏前的。一年前我那不熟悉网 络的太太听我解释完此事时得到的印象就是,“那是一群网上雷锋。”   应该说作家们是伺机出动的。首先他们的行为很让长期以来在网 上欣赏他们的众生反感:精神产品不让痴情男女们精神上分享,却要 跟你们自己的钱袋牵扯在一起,不仅无趣,且近乎无耻。作品上网率 最高的作家之一王朔倒是说得赤裸裸的:“我等它们当中谁上市了再 推它上法庭。”那意思好像是说,大伙儿待见我,我不能不知趣;可 谁要拿我当摇钱树,得商量商量多分我几杯羹。六作家没朔爷那么嘴 损,也不愿意那么大方,法理凿凿一纸诉状就点了“北京在线”的死 门:看你这两年蓬勃发展的态势就不能不说是我们帮你赚了钱了。   据说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著作权法》上罗列的种种传播 方式之后的“等方式”三个字上。原告觉得这当然包括互联网这种新 兴的媒体;被告则咬着说“等方式”三字等于未做具体规定,没列举 上的就是不包括。“等”字在词典里的释义就是“表示列举未尽”, 而且列举一定是性质跟前边相同的,好比说“出席国庆招待会的有工 人、农民、企业家等”这“等”字里边决不会包括在押犯人。这是汉 语“等”字的语法。所以说“等方式”三个字不应是任何一方的救命 稻草,包不包括互联网全看你是不是商业行为里的“使用”(即《著 作权法》里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你用了, 就不能怪人家告了。说到这儿,我倒是不明白那些当初打字儿的,是 他们也该告“北京在线”没付他们录入费呢?还是他们也该因为“未 经许可”而成为六作家的被告呢?怪只怪你们这些文学青年当初飞扬 在键盘上的手太多情,而那几只攥着法律的手又是那么无情。    先从国外说起 新语丝中文网站主持人 方舟子 因为美国公司的版权意识一般比较强,而且执法严,处罚重,象 作家告商业公司侵犯版权这种事,我在美国倒没听说过。在网络上能 够公开找到的文学作品,都是版权期已失效或者获得作者授权的。不 能说国外的网络就没有侵权现象,实际上也是非常猖獗的,只不过跟 中国网络明目张胆、有组织、大规模地侵犯不同,大家都是偷偷摸摸 地进行的,基本上只是出于交流的目的。由于无利可图,也就很少有 人愿意花时间去输入整本的书,所以最常见的是音像制品的盗版。美 国曾经通过一个互联网版权法,主要就是针对音像制品的。实际上在 这个法律通过以前,美国就已经在打击网络上的盗版了。我记得在九 十年代初《花花公子》杂志就曾经控告一个BBS的主人向网人提供《花 花公子》杂志的数字化照片,这位主人以这些数字化照片是网人自己 上载的、他本人并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但法庭认定这名主人事先 已知道这些照片是有版权的,所以仍然判其败诉。 毫无疑问,在这件事情上,是作家有理。未经版权拥有人的授权, 就传播其作品,不论根据国际版权公约还是中国的著作权法,都是侵 犯版权的行为。有的人认为现行的中国版权法并未对网络的传播做出 规定,因此不存在网上著作侵权。甚至有的人认为他把别人的著作输 入上网,他就拥有了该著作的网络版权,为此事我还曾经跟国内的两 个网站争论过。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按现行的版权法,完全可以认 定未获版权拥有人授权就送书上网,是侵犯版权。当然,如果能新加 入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的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上会有许 多方便,也有利于培养中文网人的版权意识。 谁有理我支持谁,作家有理,我支持作家。作家的合法权益应该 得到保护。但是,“北京在线”也有值得同情之处。美国的作家发现 有人侵权时,除非侵权者是在牟取暴利已构成犯罪,否则按惯例会先 写封警告信,要求其终止侵权,英文称为cease and desist。如果侵 权者置之不理,则可告他是有意侵权。法庭在判决侵犯版权案时,是 非常重视侵权者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对两种情形的处罚差别很大。从 报道上看,王蒙等人在提出诉讼之前,并未事先发出警告,“北京在 线”看上去也不象通过侵权获得了暴利,所以很难说他们的侵权是有 意还是无意的。此外,报道提及的那几篇小说,《坚硬的稀粥》、 《漫长的路》、《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 的河》与《白罂粟》,都是在中文网络上流传多年的,许多网站都可 找到,肯定不是“北京在线”弄上网的,而是从哪里转载的。未经授 权而转载当然也是侵权,不过已经流传了这么多年了,到现在才让转 载者来背这个黑锅,我觉得有些冤枉。 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有的网络传播是经过 作者授权的,有的则未经授权,但是在传播过程中,授权声明往往会 被传丢。比如有不少作家授权新语丝在网络刊登其著作,对此我们都 会在前面加一条“作者授权新语丝在网络发表”的声明,但其他网站 在转载时又往往把这条声明删掉,转来转去,其授权情况也就搞不清 楚了。因此一个网站的管理员是很难判断转载的作品是否已获得了作 者授权的。 这几部小说,除了《预约死亡》,最早都是由海外的网友输入上 网的。海外的情形比较特殊,面向海外的网络中文书店是近几个月来 才兴起的,以前很难买到、看到当代中文作品。一些热心人出于推荐 的目的,不计报酬、花费时间把这些作品送上网,对海外华人来说, 是一件大好事。作家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反而有广告、宣传 效果。这一点,希望作家们能够体谅。 但是,现在国内外某些网站的所作所为与从前海外中文网络的情 形大相径庭,对作家权益的侵犯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一部新书才 出版,就被全文弄上了网,其销售量肯定会受影响。有的网站本身就 是通过刊登广告赚钱的商业网站,有的则征求“有偿输入”鼓励盗版, 使得收集、输入都带着浓厚的牟利色彩。这种情况,也难怪作家们要 生气。所以我支持作家们的行动。但是,我建议作家们不要纠缠历史 老账,对那些已在网络流传多年的,还不如干脆做个人情给予追认。 应该把精力放在追究被盗版的新书,追究商业站点。这些站点为了打 广告,往往自豪地声称某部书是他们“独家输入”的,追究起来也很 方便。 应该承认,网上盗版曾经刺激了中文网络的繁荣,对中文网络的 发展是功不可没的。我们也应该感激作家们因此而做出的牺牲。但是, 如果这种情形持续下去,繁荣就会变成混乱。如果缺乏对网络版权的 起码保护,作家们望网生畏,与网络为敌;各个网站热衷于互相抄袭, 不愿做原创性的开发,反而会成为中文网络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 现在强调网络版权,增强网人的版权意识,正是时候。 最后,我还想说,网下作家的网络版权要受到尊重,网上原创作 品的版权也应该得到尊重。但是,现在国内的报刊却往往无视网络作 品的版权。我在网上发表的一些作品,就多次被国内报刊不告而载, 好一点的还保留署名,有的则删去署名或干脆换个名字,这么干的有 的还是在国内有影响的大报,写信去问也不理不睬。网上另一位作者 百合的一篇中篇小说,不久前也被北京的一家出版社盗版,此事目前 正在追究之中。网上网下对版权的尊重应该是相互的。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