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青年报》电脑周刊) 网络和版权 ·方舟子· 据报道,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去年十二 月中联合召开了一次讨论会,讨论“网上传书”是否合法的问题。讨论的结果, 是把“网上传书”分成四种情形,第一种是作家自己把作品输送上网,第二种是 文学爱好者把别人的作品输送上网向大家推荐,第三种是网络公司把作品送上网 以获取广告收入,第四种是网上图书馆。会议认定第二、三种情形属于侵权,但 对第四种情形,却不认为侵权: “现在先进国家的大图书馆,都把主要藏书送到了网上,向网友们免费开放。 网友要阅读或查找某一本书,只要进入该图书馆网站,就可以在网上阅读或下载 阅读,此外一些大博物馆,所藏绘画珍品,也可以从网上下载。这些图书馆或博 物馆虽然与第三种形式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这是国家 的公益事业,其服务性质与出借图书或提供阅览是一样的。网友们只要下载以后 不公开复制并发售,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电脑报》二月一日) 别的“先进国家”的情况如何我不知道,但美国的大图书馆,却没有一家胆 敢未获版权拥有人的授权就擅自把有版权的藏书送上了互联网(买了使用权的内 部网不在此例),能在网上下载阅读的都是无版权或版权已失效的文献。“国家 的公益事业”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版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是否要为国家的 公益事业做贡献也就只能由个人自己决定,任何机构都不能越俎代庖。曾经有国 内的网友在网上询问哪里可以下载英文的畅销书阅读,他大概以为既然中文的畅 销书在网上随处可全文下载,英文的畅销书想必也如此了。其实中文畅销书在网 上的泛滥不过是中国的特别国情,在一个版权意识强、执法严的国度,是绝对没 有人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侵犯版权的。当然美国现在也在争电子版权问题,只不过 他们争的是电子版版权该属谁所有。现在美国的出版商与作家签署版权转让合同 时,一般都会注明电子版版权也一起转让;但在这么做以前的那些作品的电子版 版权怎么办?出版商认为也应该算是一起转让了,而作家权益组织则认为那些作 品的电子版版权还在作家手中,出版商要再买一次才行,争论不休。至于未经版 权拥有人(不管是出版商还是作家)授权就制作电子版是不是侵权、该不该追究, 那是根本用不着争的。 现在中文网络对中国当代作家权益的侵犯,早就过了以前单枪匹马、零星分 散的时期,而是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进行,有的网站甚至用什么“有偿输 入”的办法公开鼓励、刺激侵权。如果说文学爱好者出于推荐、分享的目的把某 位作家的作品送上网,属于无偿劳动,好心好意,还情有可原;这种“有偿输入” 却使网上传书带上了赤裸裸的牟利色彩,完全败坏了电子文库原先的公益形象。 这种混乱状态确定无疑地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但是在讨论、追究网络版权问题 时,我希望大家能够区分输入与收藏、区分输入个别章节和输入整部书、区分摘 录报刊文章和输入图书。 由于电子版作品在网络传输时,很容易被变更,作者授权的说明很可能被删 除,有的作者授权时忘了加以声明,或者因故(比如说不想跟出版商有矛盾)而 不愿加以说明,因此做为一位收藏者,是很难判断某个电子版作品是否是获得了 作者授权的,在实际上只能采取“告诉乃论”的原则。只要收藏者无条件地尊重 作者的意愿,在接到作者的警告时就即时删除侵权收藏,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但是做为输入者,输入前是否已获得了授权却是心知肚明的。在把当代作家的文 学作品送上网之前,应该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对于那些有组织、有报酬的输入 者,更应该成为重点打击、谴责对象。 从一部作品中摘录个别章节,或者从一部文集中摘录个别文章,与输入整部 或大部书性质不同,出于推荐、宣传、促销的动机,应该视为合理采用,作者甚 至可以因此得益,我想是会受到大多数作者的欢迎的。至于摘录报刊文章,根据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作者声明不准摘录的,否则并不需要事先征得 作者的同意,不存在侵权问题。摘录了文章而未按规定向作者付稿酬,也只能算 是欠债。这种现象并非网络所特有,国内的报刊就大都有一个“报刊文摘”或“ 书摘”版;而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说法,这些报刊在许多时候都没有付文摘 的稿酬,原因是“无法跟作者联系”。传统的报刊尚且如此,网络出版更应该被 宽容。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混乱状况,应该改变版权法,但如果与国际惯例看齐, 规定凡转载都要事先得到作者的允许,那么国内大大小小的很受读者欢迎的文摘 报刊或各报刊的文摘版就都办不下去了,肯定难以执行。所以如果连报刊文章的 版权也要追究,应该分清轻重缓急,第一应该追究传统的报刊,第二应该追究电 子出版物,第三应该追究商业站点,第四应该追究国内的站点,最后才追究海外 非赢利性和个人站点。 中文网络的版权不仅有侵权问题,也有越权问题。比如说,现在国内的报刊 杂志纷纷上网,在这些网页上往往有这样的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 录或转载”;一些万维网论坛,也往往有类似的声明:“本帖版权归提交者XX和 XXX网共同所有,其它网站转载或转贴须注明出处,传统媒体转载须事先与XXX网 联系。”这种说明不仅无效,而且根本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国的现行版权法,版 权属著作人单独所有,发表机构只是获得了发表权,并不拥有任何的版权,也就 无权对作品的流通提出任何要求;而且在转载前依法也无需预先征得任何同意。 如果根据国际惯例,发表机构是可以获得版权的,但是必须与作者签署书面合同 才有效。这类越权声明,事实上也间接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总之,在法律把触角伸到网络之前,为作者的利益着想,为中文网络的健康 发展,输入者、收藏者、出版者不妨都自律一些。 2/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