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个税改革必须彰显公平与正义   何求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已经严重背离了初衷。刚开始设定个税这个税种的 时候,目的是把个税作为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而不是把它作为公民的人头 税来支付政府的开支。既然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 护者确立这项公民纳税的义务,就包含三项基本含义:一、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 义务;二、不是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纳个税,而是只有高收入者才需要纳个税;三、 个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所以所征之税应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低 收入者的生计问题。这就说明,从确立这项公民的纳税义务时,就明确提出了开 征个税的目的和纳税主体。   既然如此,我们的政府就应该知道,个税不是作为公民因享受政府提供的社 会服务所必须提供的供养成本,而是作为维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高收入者确定 的应尽的义务。高收入者作为社会发展的既得利益者,理应纳个税,让低收入者 也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同时,政府也不能随意使用个税收入,它应该成为 平衡贫富差距的专项经费,不是简单的说是服务于公益事业,应该主要服务于改 善贫困人口的生活境遇,让贫困人口都能达到温饱的生活水平,不管是城市人口, 还是农村人口,只要是收入水平处于贫困线以下,国家就应该用个税收入来救济, 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看开始设定个税时的情况。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公布以来已经有25年,其间分别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过。现行的起征标 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 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而且,200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个 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阶层。(《半月谈》2005年 第17期,第38页。)而我国45%税率(我国现行税率为5%—45%,共分9级)实际收 到的税款几乎为零,不是哪个区域没有千万富豪、亿万富豪,而是由于种种管理 条件不到位,征管不力造成的。从数据可以看出,我们的个税已经完全脱离了实 际,背离了初衷,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 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但现在却使中低收入者成为了纳税主体,而富裕阶 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很多高收入者逃避纳税,这就使个税不仅无法起到平 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这就成为大多数公民所诟病的 “劫贫济富”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说,如果我们的政府不在大多数公民的强烈 要求下改变现在这种状况,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我们的政府现在收到的个税,由设立个税初的200万元发展到现在的1700亿 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方面反映了大多数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民已经摆脱了原来艰苦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反映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 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适时的做出修改,还是沿用原来不合时宜的标准, 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的人头税来收取,这就与初衷背道而驰了。我们必须宣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依法纳税光荣,也必须以强力的手段保证执行,让所有的公 民都能树立并接受这种观念,并能在实际行动中贯彻执行。但个税是个特殊的税 种,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这种光荣,也不需要每一个公民都来享受这种光 荣,因为个税本来就不是要求每个公民纳税的,对于那些收入水平很低,连他们 自己的温饱都不能解决的,又怎能享受得起这种高收入者才应该享受的纳税的光 荣呢?我们的政府不能想出办法来加强制征管高收入者,只是让他们自觉纳税, 却只对工薪阶层加强征管,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何在啊?   我们的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终于也同意修改个人所得税,这应该说是 一个进步。毕竟个税不是作为每个公民对国家尽义务的一种人头税的方式设计的, 而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的,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就让中低收 入者都来缴个税,不能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易操作就只对他们加强征管,更 没有理由因为向富人征个税很困难就放弃征管,不去想办法加强强制征管力度, 却只让他们凭自觉来缴费。如果还是这样来操作,那么我们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 改革就不可能取得实质上的进步,因为它达不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我们的政 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就 应该听取民众的意见,反映民众的呼声。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否能听取 民众的意见,反映民众的呼声呢?   我们来看看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意见。首先它的修改是有广泛的民意 基础的,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赞成的,而且它也的确该修改了,以前的标准已经严 重脱离了现在的实际。再来看看具体的修改意见,对于起征点和如何对高收入者 加强征管是争论最大的问题,当然也就包括了何谓高收入者的确定。“本次修正 案中明确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 元,至少1/10的现有纳税者将被免除税收负担,而其余个税缴纳者的收入也将得 到不同程度的增加,中国工薪阶层总体上将获得200亿元以上的收入增加值,当 然也意味着国家税收将减少相应的数额。”(《半月谈》2005年第17期,第38 页。)本来个税就只针对高收入者,而不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所以,长期以来执 行的个税法就是对中低收入者的一种剥夺,况且还有一个高收入者征管不力的问 题,使本应只是高收入者缴纳的税法变成中低收入者必须缴纳的税法,严重背离 了设立的初衷,国家应该把这部分不应该得到的收入还给中低收入者。再者,社 会是不断发展的,公民的收入也是会不断增长的,所以我们的个税起征点的提高 并不一定会使国家的整体个税减少,甚至还会不断增加;同时,公民的必需消费 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法, 不断提高起征点。   从纳税的结构来看,本来就应该只是高收入者纳税,而且收入越高的人纳的 税越多,总体上来说就应该是高收入者中比较高的收入者纳的税占有大部分,这 样才能真正体现纳税公平,而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税收专家刘桓说,“目前低 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 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 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我们来看统计资 料,从总体上说,当前我国就业者月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 月薪收入在800-5800之间,他们成为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高收入者,顾 名思义,就应该是超过一般民众的收入水平,当然要具体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有点 困难,但至少应该使大部分普通收入者不用纳税。既然普通收入者都是这么多收 入,那么在征收时就应该避开这些人,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点,而真正让那 些收入水平超过一般收入水平的高收入者纳个税,这是我们在考虑个税起征点时 的依据。在当初设立个税时,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在今天也应 该参照这个比例确立起征点,而现在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 这本身就是一个较好的平衡点。那些高收入者本来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占有了 更多的资源,享受了更多的好处,就应该多缴纳个税,现在却让一般收入者买单, 而对高收入者因难以征管而放任,这不能不说是对中低收入者的极大不公平。   而且,个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就应该全国统一,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 还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应该地区间有差别。首先,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给 予了特殊的政策支持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他们能有今天的发展程度也 是集全国之力才实现的,中西部地区已经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不能再让东部发达 地区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应该一视同仁。发达地区不仅不能再享受特殊的优惠 政策,还应大力支援贫困地区发展。在贫困地区,很多人的收入根本就没有这么 高,可能对他们来说1500都是一个遥远的数字,但是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必须给 予保障。既然落后地区的收入本来就不高,就更应该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只有当 他们也富起来,才能鼓励消费,刺激当地经济发展,否则要开发西部,实现共同 富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那么,我们的个税到底应该调整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呢?这就必须根据各地 平均工资水平、消费水平而确定,在东西部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既 不能太低,必须能确保东部发达地区的基本生活,也不能太高,必须保证一定的 税额,并用来资助地收入者,尤其是那些还未脱贫的公民。而且,个税起征点还 必须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相应调整,绝不能再出现现在这种十几年不变的情况。 毕竟这事关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必须慎重对待。具体来说,我们制定个税要寻 求一个最低点,也就是依据发达地区生活消费水平来确定,必须让发达地区的公 民纳个税的起征点在温饱水平以上。在上海、深圳、北京等这些发达地区,个人 生活要保持温饱需要多少钱呢?有些人还需要买房子,尤其是从外地进入这些地 方工作的人,更是必须买房子,考虑到这些地方的高房价,那又需要多少花费呢? 如果考虑到他还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又会需要多少钱呢?我们来看今年1至7月 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平均为每月1051元,如果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 则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008元。因此,我们综合考虑劳动力的再生产必需花 费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议个税起征点最低应该在2000元以上。而根据统计 资料,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不足2%,这应该就是我们的最高数额。所以,我 们的个税起征点就可以在月薪2000元-5800元之间寻求平衡点。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缴税的额度、等级和税率,高收入者的个税缴纳太多也 不利于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而且实行年薪制的也有不少,需要把所有收入列 入其中一起考虑,按月平均计算,再根据标准缴税。对于有些工资收入不稳定的 人来说,也可以根据全年平均收入来交税,对于某个月缴纳的个税可以申请退税。   对于这些高收入者的税率,要设定合理的分级纳税体系,不宜分的太细太多, 要以操作方便为原则,既要让他们尽自己的义务,主动纳税,也要加强征管手段 和力度,使他们不能不纳税,保证社会公平。对于个税的税率,我们也要适当调 整,原来税率从5%-45%分成九级比较繁琐,但也还要能够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 原则。既要考虑到这些高收入者为社会做的贡献,保证让他们拥有更好的生活, 也要合理收税,让他们回报社会。笔者以为,制度设计还必须考虑到现有的一些 特殊的高收入群体,比如有的歌星一场演唱会就好几十万,这怎么来收税才合理 也必须考虑清楚,也要依据相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于一次性收入巨大的歌星等特 殊群体,建议建立专门个人纳税档案,对于没有固定月薪者在计算第一次收入纳 税额时就可以减去每年不要计税的年薪,后面的全部采取累进税制。   总体来说,个税既要保证合理收入差距的存在,刺激大家创造财富的欲望, 更要保证社会公平,要把个税收入用于救济贫困人口,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 包括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各种保障体系,实现每个中国公民都能安居乐业、 安享晚年。只有建立起全面的保障系统,公民才会愿意纳税,如果政府只收税, 不能为民办实事,钱都给贪官污吏吃喝玩乐给消耗掉了,这怎么能让人心甘情愿 呢?我们的制度设计中不用直接从个人来收税,可以加入到商品上,个人只要购 买商品就会完税,这样公民只要享受社会服务就要还税,享受的越多就交的越多, 享受的少的就可以少交税。政府通过提供社会服务,缴纳税收来获得合法收入来 源,维持日常开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然政府的也需要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 要让纳税人知道税收都用在了哪些地方,是如何使用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增 强纳税意识,愿意主动纳税。要让每一个公民体会到政府的关爱,也要让政府真 正体现以民为本的宗旨,既然是纳税人的钱养活的,就必须为其服务,官员也是 为公众提供服务而获得存在的合理性的,绝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不能无视公 众利益。只有实现公民和政府的互动、互信,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只有使政 府真正成为民意的执行者,才能实现政府和人民的水乳交融,才能实现国富民强 的社会主义社会。 (XYS200510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