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程序正义乃是现代法律的精髓   作者:少数派   前几天看到新语丝登出了方先生的《丧心病狂的寻正》一文,乍一看以为是 标题党,一看内容却令我很吃惊,虽然上网必看新语丝,但是对于读者网却关注 的不多,不成想却发生了这些变故。   以前读过寻正关于杨佳一案的文章,一开始以为意气之作,到后来才渐渐看 出寻正是基本上是当真的。对这样的认识我很不以为然,我也对寻正这位有才识, 头脑清醒的人有这样的认识不能理解。在马家爵案件的时候,整个社会就有这样 的倾向,当时与人讨论的时候就感慨说:看上去马家爵更像是受害者了。虽然说 这样的案件可以做深层次的原因解析,但是像寻正那样赞赏杨佳就太离谱了,不 仅没有法治精神,也不具备人文精神,无论什么借口。   寻正在近期的文章中谈到“实质公义(正)是指引对法制与道德评判的最终 标准”,我系统的学过法律,只不过后来改行,有十多年不接触不学习了,但是 总还有一点底子。我接受的教育是:程序正义乃是现代法律的精髓。这也就是辛 普森杀妻案出名的地方。记不得哪位法学家说过,宁可用公正的程序执行独裁的 法律,也不愿用独裁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法律。延伸一下,这也就是为什么施一公 事件为人所诟病的地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回国做点事情应该是一件说得过去的 事情,哪里出问题了?就是程序。对制度的破坏和蔑视。   话说到《公开信》问题,在这件事情上我确信寻正没有恶意,但是同样也犯 糊涂。我也看不出所谓的“前提条件”就能够解释过去。对《公开信》的指责很 抽风,相信寻正退烧后一定能够觉得这些言语的荒谬。不再多说。   还有,寻正在《勿以关注论是非》一文中举出了几个案例,用以说明可能的 “刑事罪”,我没有仔细读那几个案例,粗略的看了一眼,我认为可能寻正对美 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没有多少了解,对国外著名的言论自由案例了解的不多。另外, 交代的案例背景不详,与《公开信》没有多少可比性。在法庭外发传单违法这是 完全有可能的。“称呼尚未判的嫌犯为“在逃犯”而获得2万元罚款加讼费”这 也不稀奇,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印度作家的案例给人的感觉是印度没有言论自由, 寻正应该批判才对。在这里“前提条件”尤为重要了,但就事论事来说,暗示或 明示新语丝《公开信》有违法治精神就真的是脑子短路了,因为那样既不符合言 论自由的原则,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禁止情形。总之,与寻正的案例没有可比性。   还有一点,“法学家”的称号也不是冤枉,就是在谈到“中国的立法机构也 缺乏代表性,有许多法律,即使从体制本身来说,也是不合法的,比如中国的立 法权在人大,但中国卫生部却可以不经授权直接立法,比如护士管理条例等。” 中国卫生部出台的“护士管理条例”并非立法行为,而是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 说国务院有制定“条例”的权力的,可以参见《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寻正君还需努力。当然,我在新语丝发言中也一定存在一些谬误,新语丝作为一 个开放透明的平台能够原汁原味的登出来,有人出来反驳,提出理由,拿出证据, 越辩越明,越能接近真相,做个反面典型也不错。   总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拥护新语丝的读者所不愿看到的,虽然我认为寻正 在这件事情上做得不对,但是我相信他有反思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我 相信他有独立人格,对新语丝不弃不离;我相信他依然精彩,继续带给大家严谨 的知识深刻的见解。方先生的处理看上去似乎不近人情,但这也新语丝的魅力所 在,倘若方先生和新语丝有一天犯了类似的错误,做出了立此存照中的任何一点, 我想支持新语丝的朋友也会用这样不近人情的方式来对待。因为我们从新语丝中 学到,要崇尚科学,独立思考,我们不是在开老鼠会。 (XYS20081103)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