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告杨澜诽谤的国内法律依据 盲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 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这个特定的人 不一定具体地指名道姓,只要他人可以知晓其所指的对象就可以构成。2.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 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但积极地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 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的名誉受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3.在客观方面有明显损害他 人名誉的事实。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给被 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初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侵害自然人名誉权作出这样的解释,对于自然人: “……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 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诽谤诬陷这三种行为都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侵犯,但表现形式不同。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地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构事 实。   诬陷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   侮辱与诽谤虽然同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以此证明被害人品德 卑劣,但诽谤带有较大的欺骗性,可能使人信以为真,因此,比侮辱具有较大的 危害性。   诽谤与诬告陷害虽然在捏造事实这一点是相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不同的。 诽谤捏造事实是为了向第三者或众人散布,目的在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诬告陷 害是为了向国家机关告发,目的在使他人受刑事处分。正因为如此,诽谤捏造的 事实,只要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就够了,而不一定是犯罪事实,而诬告陷害 的目的在使他人受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只能是犯罪事实。 发生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自然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 是“造成一定影响”,也就是被其他人知悉,所以侵权言论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 表,就表明已经发生影响,无须再提出其他损害事实。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杨澜在南方周末上的言论,杨说:“我无法具体地说出他 们是什么人。但可以分析出来,这些人可以联络到海外的一些反动人士,后者已 经以真实姓名参与了。” 众所周知,在此次吴杨事件中,以真实身份参与的就曹,赵二人(或许还可以 加上方舟子),也就是说,被侵害人是特定的。杨在主观上对此至少是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的名誉受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但从上下文来看, 她更可能是主观上就是要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构事实,以此证 明被害人品德卑劣。也就是说,杨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损害事实也是明摆着的: 侵权言论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就表明已经发生影响。由此可见,杨澜的在南 方周末上的言论构成了诽谤。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