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法”的个人、组织与政治 邓自闲 六月五日,“法轮大法”的“公告栏”发表公告(http://www.falundafa.org/ FLDFBB/Comments990605.html),言万人集合中南海反 映意见是“迫不得已”的一次“理智祥和”“说明介绍法轮”的活动。接着, 该《评论》称“法轮大法”修炼是个人的活动,因此“没有组织”,而且“组 织”对“心”的修炼不起作用。《评论》坚持,“法轮”与政治无关。 我认为,“轮法”(我称之为“轮法”是因为“法轮”一词属佛家通用语, 而“法论大法”坚称它与佛教无关。简称这一教派为“法轮”易误导新读者) 与 政治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原因有四个。 1。《评论》以日常“修炼”的个人行为的定性等同“一次”集体“活动”的性 质是逻辑错误。 2。“没有组织”而令(非随机的)万人集合与(非随机的)一地,可能性近零。 3。 没有暴力和对抗不等于“理智祥和。” 4。 要求得到政府的保护、支持,乃至动用国家机器“揭露阴谋制造者”是直接 的政治要求。 首先,我认为,个人行为只要合符法律,不超越社会道德标准,不管公开 与否,都可以不议。“轮功”修炼是否需要一个组织并不能证明“轮功”弟子的 集体行为没有组织。假如一天上万深山隐士齐集闹市,可能有二:要么他们同时 修成大道,得到某种感应;要么他们是假隐士,真入世。但如果这是个人行为的 偶合,这与他人无涉。我们可以容忍凡不伤害他人的个人行为,但是对组织 (包 括社团、企业、事业等)行为的监督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而,证明“组织”的 存在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轮法”在京的“说明介绍”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动。这样的行 动一定是有组织的。 无组织的集体行动特点是无纪律 (Barnes, Samuel H., Max Kaase;1979, Political action : mass participation in five Western democracies, CA: Sage) , 近孚暴动(mob)。“轮法”弟子“讲师团”纪律严明, 若不是个个“心有灵犀”地通灵,一定要有组织和策划。若是“心有灵犀”,还 是要有首动者。不然,各弟子通力高低不同,怎可以识别一致,从时间地点到各 站岗位置都和谐如一?上万弟子是“以身示(范)法(轮)”,这样规模足以说明其 “组织”的存在。 作为一个宗教组织,在现代社会,不一定需要一个正规架构。特别是在通 信发达的条件下,横向平行的通讯,多点进入的方式省却了许多环节与层次。但 这只是新条件下的新组织方法,并非是否定组织的存在。今天要有人重新建立一 个“天主教”反而是不可能的。“轮法”在这方面做得十分成功。他的组织结构 容纳了先进的通讯手段,比如“组长”之间的通讯,和传统的小组集结。 组织的作用对内是提供互助,但组织是个人利益(或理想)的组合,集体行为 要有组织作为基础 (Olson, Mancur;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Olson补充前人对集体行为的理解, 认为就在有组织的情况下,集体行为也需要对应团体的产生。换言之,集体行为 一般以不针对个人为目的。“轮法”的行为是针对谁? “轮法”针对的是中科院的何院士,发表他文章的科普机构,和维护这类 机构运作的机关。“轮法”弟子认为,何院士成为“法轮大法”的绊脚石,是因 为他也有“护法”的团体。从而,这些团体成为“轮法”关注的重点。 团体之间的矛盾一般都可以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得到解决。导致政治化 的因素多是由各团体对超越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无法妥协而致。“轮法”在京的 行为起因是“轮法”与有关新闻出版机构的争论,而“轮法”弟子不能忍受所受 到的批评,进而认为遭受“刁难、限制与迫害。” 能“刁难、限制”的,可能是 有关主管单位,能“迫害”的只有专政机关。前者是行政问题,后者是政策 (假如 是一时的)、政制 (如果是系统性的) 问题。这样情况下,“对政治不感兴趣”是不 可能的----无论“忍”功炼到何等程度。再者,政治化并非是非法的,“轮法”的 弟子何不以“真”相见? 南非前总统 Mandela 在访华时指出,解决政治问题要靠组织,而不是个人。 “轮法”弟子的行为可证明 Mandela 的正确。“轮法”各弟子对某组织、团体的不 满反映在其集体行为。但是组织行为不等同个人行为。要把个人行动组织成集体 行动是困难的,这在Mancur Olson 的“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有介 绍。若没有外界因素,个人是不会参与集体行动。而且,中国的民间社团、宗教团 体也少有公开的集体“示法”活动。“公告”说“他们冒着极大危险”,可见形势的 迫切。同时也可见“示法”之迫切,外界因素之强大。但如果是没有共同理想、信 念或利害,没有一个有效有力的组织,万人行动也是不可能的。“轮法”弟子在京 祥和地“示法”一天,体现了其组织的效和力。 外界因素诱发的集体行为不一定是政治行为。在美国,私营企业的雇员集 体罢工。香港的“国泰”机长现在集体请“病假”,法国“卢浮”员工也在罢工。 这些集体行动有政治性但对立双方并没有让政府作政治干预的要求。在美国,联 邦员是不许罢工的。长时期的罢工也会招致政府干预,比如政府指定第三方调停, 法庭以国家利益为理由下复工令等。但无论在哪里,只要以政府为另一方,不管 是支持、反对,或提要求都是政治行为。 “轮功”“示法”的对象若是报社、电台,这种集体行动可看作半政治性。 因为其行动目的有可能局限于提醒报社等注意已发生的“不公正”行为,比如错 误报导。但是,《评论》认为最近政府受“别有用心”的人调拨,导致了错误的 政策,甚至于“什(原文如此)么更极端的措施。” 我们知道,错误的政策只能 政治解决,别无它法。而且,这次的解决不但是天津、北京地方政府,也不单是 中央政府的问题。《评论》声称,已有“世界各界人士深感遗憾”了。若然,解 决这些遗憾就成为国际政治问题了。(《评论》没有明言,但一般“各界”应包括 政治界)。 事实上,“轮法”成如今气候,也是“轮法”弟子深谙政治之故。当政府有 关人士参与、听取各种各样的“报告”,无论结论如何,其行为就给与“轮法” 合法的外衣。古今中外,一个新教的发展,成功的往往从政治上层人物入手。 佛教东传于东汉,盛于魏晋,先传于士大夫。达摩登岸于现广州的“西来初地” 也没有久留就入宫为皇帝、大臣说法。美国的 Billy Graham 每到一地也必见当地 的政治首脑。那“轮法”的弟子为什么要否认其政治目的了? 其实,《评论》也明确了他们的政治动机:“修炼法轮功的好人越多,越 能帮助中国政府安定社会。” 所以,《评论》列出了一个不属于任何组织的指示: 国内情况复杂,各弟子要“安静稳定”。但是,“国外情况于国内情况完全不同 ……因此在国际上,大法弟子”要用“媒介,各种渠道……向所有的各界人士” “介绍”它的重要性。这一个指示,包含了政治策略。要是有一天,“轮法”与 “西藏佛教”、“地下基督教”被列入美国国务院的“关注名单”(Watch List), 请诸位记住,就是这个《六·五公告》而起的。 最后顺提一句,《评论》认为,组织对“心”的修炼没有作用。这是多余 的重复。如彼所说“组织”既不存在,那它对一切都不应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