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律师常远要把李洪志推上法庭 王远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益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现者”为死者讨公道   10个月前,因为迷信“法轮功”而不肯治病、不肯进食的黄琳,在活活饿了 八九天之后终于离开了人世,离开了养育了她33年的父母双亲。当黄少槐、沈 永惠夫妇从电视上看了中央关于处理“法轮功”的决策和揭露李洪志的报道后, 老两口更为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感到痛不欲生,他们觉得自己理应做些什么才能告 慰女儿的在天之灵。7月27日,夫妇二人通 过中央电视台找到了北京实现者律师 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事务所很快就接受了 他们的请求,并委派该所的常远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与此同时河北省三河市又传出消息,当地几位上当受骗的农民同样拿起了法 律武器,委托三河市燕灵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李洪志的 法律责任,法院表示将依法尽快受理此案。受到这则消息的启发,十几天来北京 及外 地有十几位“法轮功”受害者家属或打电话或亲自找到实现者律师事务 所,纷纷就如何起诉李洪志向律师们进行了咨询。   昨天凌晨2时30分,刚刚从外地赶回北京的常远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身 体本已十分疲惫的他一提起自己手中的案子顿时显得精神了许多:“看到有那 么多无辜的群众被李洪志违背起码科学常识的歪理邪说迷惑,以致上当受骗, 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这对社会和家庭而言都是一场悲剧。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法 律工作者,我和我的同事们都觉得自己无法保持沉默,我们理应帮助那些肉体 与心灵饱受摧残的人们讨回公道。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实现者律师事务所一致 同意向黄氏夫妇提供法律援助。”   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举动引起了京城百姓的普遍关注,更得到了法学界的支 持。有关人士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胡说什么生病是“前世造孽” 的结果,阻止患者进行及时正常的治疗,致使很多受蒙蔽的练功者因放弃、拒绝 治疗而导致病情加重,以至造成死亡,成为“法轮功”的无辜牺牲品,严重侵 犯了广大练功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理应受到法律 的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练“法轮功”致死的已有743人,人们不禁要问———   为何早没想到起诉李洪志   常远告诉记者说,现在几乎每天所里都会接到咨询电话,有本市的也有外地 的。听着他们在电话中泣不成声的哭诉,律师们的心里都感到格外沉重。“这 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可许多家庭在亲人去世后,根本就没认识到可以通过法律 手段控诉李洪志的罪行,有点儿把泪往肚里吞的意思,由此可见在不少人的思 想中,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法的观念,有人甚至想不到李洪志的所作所为已经触 犯了我国的法律。”   孙景英女士的姐姐长了一个海绵状血管瘤,经过长期中西医结合治疗,病情 本来已基本好转。可自从其练起了“法轮功”后,就不肯再吃药治疗,最后孙 女士的姐姐突然宣布接到了李洪志的“旨意”:说她可以升天做仙女了。于是就 穿戴整齐,不吃不喝,直挺挺地躺在床上等死。当家人再次将其送进医院时, 孙女士的姐姐在长期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下,终于在去年的大年初一那天去 世了,年仅48岁。   孙女士伤感地说:“当时我们也不是没想过依靠法律找李洪志算账,可心里 没底,一是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二是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还没有 清楚的认识,有点儿认倒霉的意思。同时就在姐姐死后的那几天,她的功友们来 家吊唁时将姐姐平时看的、用的“法轮功”的书都拿走了,我们的手里什么证 据也没剩下。想到上法庭是需要证据的,我们只好作罢。”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28日全国因练“法轮功”致死的已达743人,仅吉林 一省就发生59起人身伤亡事件,善良的人们如梦方醒。作为全国十佳律师之一 的岳成律师对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举动表示了赞赏,他评价说,生命对于每一 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所以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他人保护、尊重自己的这一权 利,实现者律师事务所是在为正义说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夏恿著文说,“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触 犯多项法律,该组织的迅速蔓延与个别部门和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不少练功者法制观念淡薄密切相关。不少练功者 心中只有所谓“法轮大法”,没有国家大法,而且他们还不允许其他公民以合 法方式对他们的歪理邪说行使怀疑、讨论和批评的权利。这样一个自我膨胀、 漠视法律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是不应该放 纵不管的。   依据哪条哪款起诉李洪志,开庭时李洪志不能到场怎么办?   律师详说起诉李洪志   常远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同年分到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任 教至今,主要从事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1996年被授予司法部优秀青年称号。 1994年,他取得了律师资格后,开始作兼职律师,已办理过数十起案件,但他 认为,这一次为“法轮功”的受害者作代理,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让他感到 责任尤其重大。   常远一边翻弄着自己的办案笔记,一边对记者说,《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 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他的思路就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按照这个原则,几天来他收集 了数份证据,以证明黄琳的不幸是修炼“法轮功”的结果。现在他已找到了医院 为黄琳开具的死亡证明,拿到了黄琳确曾练习、迷信“法轮功”的证明,以及 黄琳住院期间的言行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实材料。目前这些证据已经提交公 安机关,作为黄琳父母报案的主要证据。下一步工作就是等待公安机关侦查及公 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有人担心,公民个人对李洪志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呢?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 所长严军兴分析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 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轮功”受害者家属对李洪志及其组织的起诉显然 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其次,民事侵权应具备几个要素,如侵权方是否有具体行 为,是否故意或有过失,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现 在看来,正是由于李洪志散布了他的歪理邪说,才导致部分修炼者有病不治而 死,这两者间是有着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常远对记者说,尽管案情重大,但他现在并不觉得紧张,因为事实与证据都 相当确凿,等待李洪志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一旦到了审判阶段,即便李洪志 不能到庭,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审判,这在世界各国都是有先例的;法院可以通 过冻结、拍卖李洪志在国内的财产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李洪志必须 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北京晚报1999年8月11日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