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闲着也闲着,再多说说李某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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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13-09-28, 10:37:51:

其实么这个事情,另外一家辩护律师讲得很清楚。这个故事是酒吧经理想促成交易。

这个事情很简单,如果杨某答应了,不会出现杨一直强调自己要跟经理走。也就没有车上挨打的事情了。至于她之所以要跟经理走么。其实很简单李等人结帐是跟经理结帐的。小姑娘陪酒是要钱的。怕得罪经理。

根据其他人口述,他们给了1000出台费给经理。经理暗示搞不搞得定是看他们自己。根据其他叙述,比如本来2个陪酒女,被撵出去一个,还有杨某的一些行为来看。这个杨某应该是之前没有什么经验。而李等人看重的就是她没这方面经验。

好吧回到法律分析,即便你是给经理钱了,甚至说你是给卖淫女钱了。根据中国的法律,美国一样,这两个国家根本不承认卖淫之类的,共通点是,只要女方不让你进去,你就不可以进去。你说撩拨得我厉害。没用。简单的道理,女生穿得性感,不是你动咸猪手的理由。没有允许进入就是强奸也不会更轻一些。

同样的醉酒状态,就是让你进去了,你也是强奸。李家律师说视频上显示女子10厘米高跟鞋还能行动。对不起法律不是这么看的。法律是看,一般醉酒标准是多少。正常到了醉酒标准,那就是她亲你脱你衣服,你OOXX,醒来,照样告你强奸。

杨女士过了2天报警,已经失去检查酒精的机会,但是这类案件也多,就是女生喝醉了被OOXX,事隔几天报警。一般来说,只要证明其在一段时间有醉酒就可以了。因为人体不可能快速排出酒精。那么在杨离开酒吧的时候明显站不稳,其在酒吧陪酒也是大家确认的。其醉酒也有证人。这个就是醉酒。

另外酒吧经理,是的酒吧经理其实明白人一看他就不是个东西。出卖杨的肯定是他,骗取李5人钱财,让他们认为这个女生愿意卖,没问题的也是他,最后半道回家,想促成交易的也是他。

这人被说成是人渣,我都觉得算是对他十分客气的对待。但有个问题,法律上几乎很难追责。

他收取1000元出台费,要证明这是卖淫交易,举证太难。其他的行为更无法从法律角度去衡量他的责任。遗憾。

所以从任何角度来说,定性李等人轮奸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也是轮奸问题上对未成年人量刑是否有些重。这里只能说不算很重。轮奸主犯10年是轻的。放你们还没出国的时候基本就是枪毙。在美国轮奸也比强奸案重,因为伤害更大。


那么说对李的量刑,中国在强奸案上量刑宽松度很大。这与美国有些区别。美国主要是律师和检查官达成协议,在诸如认罪,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检察官会降低起诉中的量刑诉求。在中国,一般是看在法律程序下,被告是否认罪,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权在法官。

李天一的问题是,他未满18,但年满16,轮奸案里基本负完全刑事责任。量刑略可降低。

其实北京的法院完全没有必要顺应民意而得罪李家。法官没拿好处,在这个案子里一边是民意,一边是李家,他们只要按法律正常判就可以了。这个量刑除了李家律师,貌似中国法律界并没有多大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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