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没理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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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ddie 于 2011-02-15, 21:03:50:

回答: 湘女,我还是觉得你对South Dakota法律的理解有偏。 由 james_hussein_bond 于 2011-02-15, 20:20:05:

比如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的生命,后者有自卫的权力,可以在自卫中杀了前者而不获罪。但如果前者只威胁另一个人的身体,比如说要把他揍一顿,后者上来一刀子捅了前者。你也可以争辩那是自卫而无罪,但一般会认为那是过分暴力,需要负法律责任。

现在在把后者想像成一位孕妇。如果前者威胁的是后者的身体,并不要杀她。但通过威胁身体(比如击打肚子)可能造成孕妇流产。这时候孕妇自卫,杀了前者。这个法律就是要考虑到胎儿的生命受到威胁,孕妇的自卫是正当的,不是过分暴力。

这里的前提是孕妇受到威胁。除非堕胎医生是恐怖分子,扯上他们是(本坛目前流行的一句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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