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的生命,后者有自卫的权力,可以在自卫中杀了前者而不获罪。但如果前者只威胁另一个人的身体,比如说要把他揍一顿,后者上来一刀子捅了前者。你也可以争辩那是自卫而无罪,但一般会认为那是过分暴力,需要负法律责任。
现在在把后者想像成一位孕妇。如果前者威胁的是后者的身体,并不要杀她。但通过威胁身体(比如击打肚子)可能造成孕妇流产。这时候孕妇自卫,杀了前者。这个法律就是要考虑到胎儿的生命受到威胁,孕妇的自卫是正当的,不是过分暴力。
这里的前提是孕妇受到威胁。除非堕胎医生是恐怖分子,扯上他们是(本坛目前流行的一句脏话)。